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10-27 14:58   来源: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乡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同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医疗救助责任。

    (二)省级补助资金重点向经济薄弱地区大重病人员倾斜。

    (三)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激励作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地方工作绩效挂钩。

    二、补助范围、方式及救助对象

    (一)补助范围为省定经济薄弱县(市、区)。

    (二)补助方式,采用因素法确定补助金额,省补助资金用于充实省补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省根据省补地区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的救助情况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分别确定大病补助金额和以奖代补金额。

    (三)救助对象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三、补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中央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三)社会捐赠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四、补助资金核定省补助资金=大病补助资金+奖励补助资金

    (一)大病补助资金。大病补助资金占省补助资金的70%,省根据省补地区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等情况确定省补助金额,体现对大重病救助对象进行重点救助的工作导向。对救助对象患大重病个人自付费用按当地政策实行按比例救助。救助对象目录内用药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后,省财政对该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地方未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的,省财政不予补助。某地大病补助资金=∑[某地救助对象中患大重病的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0.3万元]×当地实际救助比例×省补助比例×困难补助系数]。

    (二)奖励补助资金。占省补助资金的30%,主要根据补助地区医疗救助工作绩效实行以奖代补,重点体现省补资金的激励性和导向性。某地奖励补助资金=某地上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额×省补助比例×困难补助系数×考核得分/30。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制度完善情况、规范管理情况、资金执行情况,三项指标得分合计为30分。(1)制度完善工作(10分)。主要考核各地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和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出台和及时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制定办法并实施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得10分;否则不得分。(2)规范管理工作(10分)。主要考核各地是否将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管理;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是否都通过资助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结报工作是否规范;基础资料是否齐全;报表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各项工作都做到的得10分;有一项未做到的扣2分。(3)资金执行工作(10分)。主要考核各地是否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是否按制度规定足额救助,并达到一定救助水平。凡受助对象覆盖面达100%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凡人均救助水平达到同一地区(省辖市)平均救助水平70%及以上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三)补助系数确定省补助比例: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每年根据省补助资金总额安排情况、各地财力状况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困难补助系数:根据困难程度分三档。一档补助系数为1;二档为0.8;三档为0.6。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各省辖市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报附件一、二、三至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上报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大病救助对象信息必须详实。

    (二)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是:每年4月底前,根据各市上报材料考核各地上年度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情况,根据考评结果,结算上年省补助资金,并预拨70%当年省补助资金。

    (三)省补助资金由各地纳入当地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范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快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结算平台,完善基础统计工作。对救助对象补助,实行阳光操作,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医疗机构应通过惠民医疗等多种形式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减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直接关怀到人的重症补助制度,根据需要加大投入。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并与省补资金统筹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地民政部门要对享受省财政救助的大重病患者建立医疗档案和救助记录。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民政厅将不定期地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使用省补助资金和虚报骗取省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二: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级重症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三: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考核结算表

    附件1




__年度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申报表


填报单位:   __民政局(盖章)  __财政局(盖章)


地区







当地居民

   人口

本年度城市医疗救助资金

 地方本级安排情况

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地方本级安排情况

   上年度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情况


   上年度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情况


上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合计



城市



居民





农村



居民





财政


预算


安排




福彩


公益

金安






其他








台计







财政

预算


安排




福彩


公益

金安






其他








合计






全年筹

集救助


资金总


 额




其中:

地方本

级安排






资助

参保

人数






资助

参保

支出









救助


资会


支出




人均


救助


水平



全年

城市

医疗


救助


支出

总额


全年筹

集救助


资金总


 额




其中:

地方本

级安排






资助

参合

人数






资助

参合

支出










救助

资金


支出





人均救


助水平





全年农

村医疗


救助支


出总额



城乡医疗

救肋


支出总计





其中:

省补助

资金支出






 其中:当

 地安排的

 城乡医疗

 救助实际

 支出



   万元


万人

万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0

 l

 2

 3

 4

 5

 6

 7

 8

 9

 lO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l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XX市































 XX区































 xx县































 xx市






























































 合计
































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

l、此表由省补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填写,由省辖市汇总上报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2、第l栏和第2栏按统计年鉴数据填列。

3、第3、4栏和第7、8栏指本年度当地本级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等安排情况。

4、第11栏和第18栏指当地上年度筹集的救助资金总额(含上级补助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第12、19栏为其中地方本级安排数。

5、第13栏、14和第20、21栏指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点出的资助参保(参合)人数与金额。

6、第23、24栏指的是资助参合以外的救助人数、救助支出。

7、第15栏=第14栏/第13栏;第25栏=第22栏/第21栏。

8、第27栏=第18栏+第26栏:第29栏=第27栏-第28栏


附件2

__年度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级重症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报地区:            民政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地区





   受助对象基本情况

   当地实施医疗救助情况

省财政大病

补助资金


 (万元)





 姓名





户籍


类别





对象类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患病种类





救助时间


(年/月)




医疗费总支


 出(元)




医保已补助


金额(元)




个人应自付


金额(元)




当地已救助


金额(元)



其中:当地

对个人自付

3000以上部


分实际救助

金额(元)





  l

 2

   3

   4

   5

   6

   7

   8

   9

   1O

   ll

   12

   l3

   14


 XX市
















 xx区
















 xx县
















 XX市
















































































 台计
















                                 


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

l、此表由省补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上年特困大病患者实际救助情况填写,由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2、户籍类别指:城市/农村。

3、对象类别指:低保、五保、重残、三无、特困职工、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减退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病人员、其他等。

4、8栏“医疗费总支出”:指经当地医疗救助机构认定的患者当年度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5、9栏“医保已补助金额”:指各种医疗保险已补助额,包括商业保险。

6、11栏“地方已救助金额”:指统筹地区按照当地医疗救助办法已救助的金额,不包括省大病补助额。


附件3

__年度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省级补助资金考核结算表

填报地区:         民政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地区





统计

人口


(万

人)



医疗救

助对象


人数

(人)



医疗救

助资金

筹集


 (万

元)


   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规范管理工作(10分)


资金执行工作(10分)


考评

总分


 (30


 )





以奖代补


资金(万


   元)








总支


(万

元)


资助参保

   医疗费救助

制度完

善工作


   (10

分)



专户

管理


 (2

分)


资助

参保


  (2

分)


规范

结报


   (2

分)


基础

资料


 (2

分)


报表

上报


 (2

分)




按制度

救助


   (5

 分)


 救助水平


 得分小


 计


















                                                             


资助

人数


(人

)


资助

金额


(万

元)


救助

人数


<人

)


救助对象自

付医疗费用


总额(万

 元)


医疗费

救助支


出(万

元)


人均


救助

比例



得分


 (5

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I6

   17

18

19

   20

   21

 22

   23



 Xx市


























XX区


























XX县


























XX市


































































































































合计



























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

1、此表由省补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填写,由省辖市汇总上报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2、此表分城市和农村分别填报。

3,4栏=态栏+9栏,16栏=11栏+12栏十13栏十14栏+15栏,20栏=17栏+i9栏,2l栏=10栏+16栏+20栏。

4、表中数据应与民政部门季报及财政部门基金决算数据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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