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全国城市社区建设四平会议精神,学习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示范区的榜样,不断推进我省社区建设向前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并拟于明年上半年命名表彰一批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江苏省社区建设示范区、市(指不设区的市);江苏省社区建设示范街道;江苏省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江苏省社区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市)不再参评。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评选标准
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评估验收标准见苏民基[2002]2号文件(其中社区建设示范区、市须有70%以上的街道达到示范街道的标准;社区建设示范街道须有70%以上的社区达到示范社区的标准)。全省社区建设工作先进个人标准见附件。
三、评选程序
(一)自检申报。时间在12月中旬前。各参选单位在按照省厅制定的基本标准和考核验收指标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逐级申报。示范区(市)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由区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区(市)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文字材料;(1)江苏省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一、二)和江苏省社区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三);(2)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经验总结材料(2500字以内);(3)开展社区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成立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文件等;(4)市对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进行了辖区内居民满意率和参与率的问卷调查结果;(5)市对申报的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向社会公示情况的报告。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向区(市)级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厅。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厅。
(二)考察验收。明年初,省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人员对各地申报的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验收,提出候选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三)命名表彰。明年上半年,省召开大会进行命名表彰。
(四)评选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深刻认识做好评选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民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严格评选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各市民政局要严格按照推荐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要实行评选公示制度。公示的范围为:县级市和市辖区(推荐申报的街道、社区和先进个人可不进行公示)。各地应通过新闻传媒向社会公布拟申报的示范区(市)名单。省检查验收小组采取明查暗访、专家评审、群众座谈、公布电话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居民群众和驻社区单位的意见,把群众的满意率作为确定申报名单最重要的标准。
(三)注重工作实绩,防止形式主义。按照“树立先进、摸索经验、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要求,重点抓好示范街道特别是社区居委会的示范活动。要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把好质量关。工作中既要严格程序,又要删繁就简,防止搞繁琐的层层评比。要严肃纪律,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搞劳民伤财的突击行动。在自查申报阶段,省厅不接待各申报单位汇报创建示范工作情况。
省厅希望各级民政部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做好推荐全省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评选社区建设先进个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推动社区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苏南要着眼于上水平,苏中要着重于抓提高,苏北要着力于抓普及,全省社区建设要在巩固、提高、延伸、辐射上下功夫,力争取得新进展、新成绩。
附件:一、江苏省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江苏省社区建设先进个人申报表
三、江苏省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四、江苏省社区建设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