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8-07-10 00:00   来源:厅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有效期:长期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建立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给予困难群众更多关爱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新型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办法,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一)切实做好资助参合参保工作,确保城乡每个困难群众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在农村要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要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通过医疗救助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具体资助缴费比例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积极缓解贫困群众就医困难。各地要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的惠民医疗服务项目。同时,除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结算外,个人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部分再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段分档按比例救助。要逐步降低或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个人自付部分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经上述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偏重的特殊大重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基金可再给予定向重点救助。


(三)探索开展对医疗救助对象部分慢性疾病免费供药救助机制。确定部分常见慢性疾病小范围试点,在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筛选和确定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内用药规定的安全价廉有效的治疗药品,作为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免费提供的基本用药,由民政部门筹措资金,采取直选直供定点配供药品方法,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直接发放患病对象,并建立必要的信息管理档案。  


二、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努力形成科学、协调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  


(一)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无缝”衔接。民政部门做好贫困农民、困难居民的身份认定、信息采集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困难居民、重点对象信息直接提供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每个贫困农民、困难居民都能充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服务、监管结算平台,在程序上加快实现同步结算,同时要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监督管理窗口,适时调整登录动态管理信息,力争年内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惠民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形成制度衔接合理、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数据互联互通、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全面推进和健康发展  


(一)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坚持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有效筹资机制。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建立起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助政策,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结合地方工作绩效和大重病困难群众的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转。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救助服务网络,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  


(一)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深入调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就医提供方便和实惠。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救助政策及医疗优惠项目的贯彻实施。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查,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二)切实加强实施医疗救助的相关基础建设工作,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充实医疗救助力量,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服务行为,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一定年限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卫 生 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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