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7-07 00:00   来源: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有效期:长期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省厅决定在部分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县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异地商会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某行政区域(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入驻原籍地之外的我省某行政区域(注册地)兴办的企业,在注册地自愿发起组成,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异地商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会员交流,提供会员服务,规范会员行为,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

第四条 异地商会依法实行分级双重管理体制。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同一行政区域内只能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异地商会的名称、活动范围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条 异地商会名称的规范格式为: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省级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江苏省某某(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设区市、县(市、区)级异地商会应参照上述格式进行名称规范。异地商会名称中原籍地行政区划名为相应的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使用非行政区划名称。

第六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域(注册地)只能成立一个由原籍地外来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同一行政区域内某一异地商会名称中的原籍地行政区划不得与另一异地商会的原籍地行政区划存在隶属关系。

第七条 异地商会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注册地投资,具备一定规模、影响力、代表性和经营记录良好的5家以上企业发起,且会员企业30家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发起企业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应为专职。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异地商会兼任职务;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注册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异地商会的申请成立、登记及办理程序,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照经济类社团性质规范异地商会的章程,限定异地商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按照联谊类社团性质设立异地商会,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异地商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

第十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其负责,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异地商会秘书长实行选任或聘任制。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企业。

第十一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全体会员充分享有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员管理、人员管理、换届选举、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重要信息披露等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异地商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

异地商会开展以下活动,应当事先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召开成立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年会等会议;

(二)举办展览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

(三)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以及与境外组织和

个人合作开展活动或项目、接受境外捐赠等活动。

异地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当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异地商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已登记的异地商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重新登记或者办理注销、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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