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全省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11-12 13:11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慈善超市是以社会公众自愿无偿捐助为基础、借助超级市场管理和运营模式,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扶和志愿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全省已建立各种类型的慈善超市1200多家,在汇集社会捐助、帮扶困难群众、提供志愿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慈善超市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现就加强和创新我省慈善超市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慈善超市建设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社会化运营为方向,以增强慈善超市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为目标,把慈善超市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形式多样、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苏南地区实现街道(乡镇)拥有慈善超市达到80%以上,苏中地区达到70%以上,苏北地区达到50%以上;法人注册登记和市场化运营率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底,力争实现全省城乡慈善超市全覆盖,法人注册登记和市场化运营率100%,并向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延伸,形成比较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

二、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市场化运营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改革体制机制,保持慈善超市良好的生命力。一是对政府部门举办的慈善超市转向市场。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企业运营。政府部门由运动员转变为引导员,提出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购买慈善超市的服务,实现对贫困弱势人群的救助和帮扶。二是结合商业超市设置慈善超市。由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慈善超市管理章程》,凡认可《慈善超市管理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慈善超市的商业超市,经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与商业超市签订“慈善爱心超市(专区)合作管理经营协议书”,使慈善超市成为商业超市的加盟店。三是鼓励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企业和个人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参与或举办慈善超市,积极推进二手物资的回收再加工,充实慈善超市的物资来源,支持慈善超市建设。四是鼓励慈善超市拓展经营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探索由传统单一的实体店经营向网络电子商务转型,形成慈善超市、慈善专柜、慈善网店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现代慈善超市经营模式。

(二)强化慈善超市服务功能

慈善超市要健全四项功能:一是款物募集功能。充分发挥慈善超市作为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枢纽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界进行捐赠。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慈善组织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点,配备捐款(物)箱,实行专账管理。二是困难群众救助功能。将店内物资直接发放或优惠出售,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受民政部门或慈善组织委托,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物资领取、兑换、凭卡(券)购买等服务。三是志愿服务功能。依托慈善超市开展志愿者招募,开发志愿服务项目,设置志愿服务岗位,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在志愿者和困难群众之间搭建对接平台。四是便民服务功能。在主要履行款物募集、困难群众救助、志愿服务等功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慈善超市,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商品售卖、彩票销售、代收代缴公共事业费、居家养老服务等便民服务。 

(三)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慈善超市进行管理。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用高效的管理来推动行业的发展。一是鼓励加挂统一标识。设区市可以统一名称。村(居)、社区、其它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慈善超市经本地区民政部门认定后,可以冠以本单位(个人)的名称。二是推进法人注册登记。鼓励和引导慈善超市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单位。新成立的慈善超市,要进行法人登记。具备条件但又未登记为法人的慈善超市,要在2014年底之前完成法人登记手续。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委托有法人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运营,或通过加盟、合办等方式与具备法人身份的慈善超市联营,条件成熟时,再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三是坚持阳光运作。每个慈善超市要设立公示栏,及时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和去向情况;要建立可查询的档案,方便捐赠人查询,并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四是加强日常管理。要严格款物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要隔离管理、分别核算;要使用统一的捐赠协议,规范开展志愿服务,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利用现有商业网点设立的慈善超市,要严格做好授牌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慈善超市,要加强非营利性监管。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慈善超市要依托民政、慈善组织网站和电话、短信等形式定期发布慈善超市救助物品种类、价格以及降价、处理物品的详细信息,为困难群众提供购物指南,实现资源统一管理、通盘调配、有效整合。有条件的慈善超市,要尽可能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专门的财务管理软件,做到台账记录准确、款物往来清晰。

三、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的扶持政策

(一)协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帮助慈善超市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各相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慈善超市场所的落实以及水、电、气等方面,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慈善超市给予优惠和便利。在慈善超市的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为慈善超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争取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慈善超市、提供扶贫帮困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对符合条件的慈善超市给予一定奖励,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慈善超市发展。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从事慈善超市工作的人员可由各街道(乡镇)或社区的工作人员兼职,也可面向社会招聘,大力倡导和鼓励受助者、社区居民及驻地单位参与慈善超市的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逐步建立慈善超市义工服务队伍。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帮助慈善超市开展义工的岗前培训,并按照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要求做好服务记录,采取多种方式对有积极贡献的义工进行宣传和表扬。

(四)营造慈善社会氛围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各地要深入贯彻《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不断增强公民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要及时报道发展慈善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创办慈善超市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组织、或个人要给予慈善表彰和奖励。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江苏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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