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14-00978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4-03-28
标        题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14-00978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14-03-28
标        题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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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14- 03- 28 00: 00 来源: 江苏民政杂志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钮学兴接受了《新华日报》记者的采访,对《条例》制定和地名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

目前地名命名中乱取名、取怪名、取洋名,以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作地名的现象较多,地名命名随意性较大。为了保障地名严肃性,维护国家利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条例》对此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我省出现了一些用企业名命名道路名称的情况,《条例》实施后,对这些地名怎么处理?

《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条例》施行后,针对用企业名命名道路的情况,各地应严格禁止新建道路采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企业名命名的,由于法规不溯及既往,将不硬性要求变更。

目前地名中存在一些名不符实的现象,如花园没有花,山庄不靠山,《条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通名用字应当名实相符,恰当反映指称地理实体的属性、规模和类别。住宅区、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名应当与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现在有些地方在地名标志上标注外国文字,对这个问题如何看待?

钮学兴:这种做法不规范,也不符合《条例》要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和标注,应当遵循《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地名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因此,地名标志的标注应严格遵循《条例》规定和《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采用标准汉字和汉语拼音标注。

一些楼盘在广告宣传中和房产证上的名称不一致,《条例》对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一地多名”等问题,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对历史地名进行保护?

《条例》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构建历史地名保护的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地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历史地名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规定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三是创设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是规定历史地名不予更名和禁止冠名: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五是规定了制定历史地名保护方案制度: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予以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

六是规定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就近使用制度:指称的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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