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4-00981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4-07-30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涉及社会救助相关政策问答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4-00981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4-07-30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涉及社会救助相关政策问答 |
文 号 |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2014年 7月 30日,国新办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通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并在中小城市与大城市以及特大城市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问:国务院《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否要随户籍制度改革相应调整?
答:江苏省从 2003年 1月起开始探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籍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之一,过去农业户口的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口的申请城市低保。根据近年来我省户籍改革推进的实际情况,2012年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 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这一规定来划分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目前,全省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 17.53万户 32.9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 69.44万户 129.07万人。
问:国务院《意见》要求,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居民能否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救助权利?
答:我省于 2013年 10月出台了《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推开居住证制度,2014年底将基本完成集中换发证工作。此前苏州、无锡等地率先进行了居住证试点,也对持有居住证的居民享受当地社会救助进行了“破冰”探索。目前省级层面上,拟以临时救助制度为突破口,根据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对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缴费参加社会保险等各种因素,逐步将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问:国务院《意见》要求,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我省将如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答: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随着 2012年适用城乡的《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出台,我省低保在制度设计、操作流程、管理服务上已实现了城乡一体;目前苏南 5市的保障标准实现了城乡并轨,苏中、苏北大部分地区保障标准的城乡差距仍客观存在,规划到 2020年,将以县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一体化。在医疗救助制度方面,根据 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我省坚持城乡政策一体设计,工作同步推进,已全面建立了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制度设计、救助标准、操作模式上均实现了城乡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