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江苏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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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江苏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14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邮政编码:210003)。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smzshzz@126.com。 江苏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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