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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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事项界限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363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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