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1-10 15:50   来源:厅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本单位制定出台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本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情况。

三、评估内容

(一)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如违反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适用例外条例规定,如不符合,提出调整建议;

(三)政策措施出台后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如产生,提出调整建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六)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经验做法等,包括组织领导、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工作质量以及学习培训宣传等;

(八)利害相关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九)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四、评估方式

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进行评估,分类分步定期开展,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五、评估成果

评估成果作为本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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