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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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红十字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会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问题 县级(含)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附件1); (二)登记证书复印件。 红十字会提交相关材料后,各级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长期,同时将红十字会信息录入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具体方法见附件2《红十字会信息录入数据说明》)。 二、关于红十字会信息公开问题 县级(含)以上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是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IP地址为:59.252.100.13,也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进行登录。手机用户除用网址登录外,可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平台,点击“慈善中国”栏目登录。 各级民政部门将红十字会信息录入该平台后,向红十字会发放账号密码,并督促和提醒红十字会依托平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通过民政部网站查询。 三、关于红十字会公募方案备案问题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登录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系统,在线填写《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表》,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附件说明:1.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 2.红十字会信息录入数据说明
附件下载:关于江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社管〔2017〕29号).doc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红十字会
2017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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