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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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的部署安排,我省将于2018年8月—11月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请你们积极配合普查员的工作,提前准备好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如实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江苏省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各项资料,将仅用于经济普查目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任何单位对你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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