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11-07 10:22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立足群众需求,明确重点领域,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培育扶持和服务管理力度,充分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含登记和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分别不少于12个和6个。到2030年之前,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二、注重培育发展

(一)积极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将其纳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特别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各类困难群体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和志愿帮扶。

(二)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流浪乞讨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提供专业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社区照顾、就业辅导、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慰藉、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等服务。

(三)鼓励发展文化类、体育类、科普类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新风,维护公序良俗,营造良好社区氛围。

(四)支持发展纠纷调处、居民融入、平安建设类社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引导其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协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五)加快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有序参与乡村治理,充分发挥其在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生产互助、农机培训、养老互助、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纠纷调解、生活救助、减灾救灾、留守人员关爱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分类管理

(一)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提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缩减审批时限,加快审核办理,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备案管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组织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掌握备案组织发展数量和基本信息,每季度末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加强和备案组织的联系,指导其依法开展各类活动;

3.对开展有益活动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场地、资金等多元化支持;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阻碍居(村)民委员会民主自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4.对已经符合登记条件的,指导其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5.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开展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三)对组织成员较少、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活动不频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分类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措施,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强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购买服务、公益创投、项目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积极推动各级司法、共青团、妇联、残联、体育等部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会,为城乡社区治理募集资金,为其他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慈善类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经费和服务场地支持。推动政府资金、社会资金等资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倾斜。

(二)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地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将闲置的宾馆、办公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培育资金,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立足基层实际,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财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发布、需求对接、项目策划督导等多元化支持。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其在管理服务中的协调作用。

(三)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的落实,重点将社区治理、养老服务、困境儿童帮扶、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残疾人帮扶等民政领域公共服务事项列入购买服务清单,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公共服务项目。推动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将文化、体育、科技、创业支持、心理健康、信访化解、纠纷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平安社区建设等各个领域城乡社区服务纳入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计划,有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和规模。

五、促进能力提升

(一)加强人才培养。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引导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二)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的联系协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引领带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水平。指导基层社区强化外引内培,积极引进枢纽型、品牌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基层社区,培育本地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员。

(三)推进项目品牌建设。强化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能力,通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交流会、公益创投大赛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树立项目意识,提升需求发现、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自身发展规划和品牌塑造,加强公益活动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强化决策公开和运作透明,不断提升服务绩效和社会公信力。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推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推动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和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活动。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社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全力指导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通过抽查、评估、培训等方式,指导其强化自律诚信和守法意识,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强化组织人员、重大活动、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指导等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服务规范,自觉践行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宗旨,对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要及时提醒并帮助纠正。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推动将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理考评体系。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或细化符合地方实际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扶持措施、管理制度,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格局。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表扬、奖励和宣传,营造关心、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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