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7 17:33   来源:社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近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函〔2018〕78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及时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和日常章程核准工作中加强审查。

        二、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因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为规范章程内容的表述,各地可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增加到章程第一章总则中。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增加到“宗旨”条款中,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的宗旨:……。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单列一条,增加到“宗旨”条款后,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严格章程审核。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立即在章程中增加上述内容。条件成熟的,尽快召开会议,审议修订完善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附件: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docx

 

江苏省民政厅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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