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18-08-24 17:06   来源:规财处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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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7 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7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二、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1.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本部门内设机构包括:

(1)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 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2)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行政审批处:负责行使省民政厅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具体包括:全省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江苏省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跨设区的市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许可、省级和外资养 老机构设立许可等 7 项。

    (3)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全省社 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 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登 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4)优抚局: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5)安置处: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6)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8)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10)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11)社会事务处:拟订全省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指导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协调省际、省辖市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 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12)规划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审计处:拟订全省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办法;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13)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4)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国际交流合作。

    (15)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6)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省老龄工作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老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17)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双拥工作处):负责拟订全省双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双拥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指导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组织实施省双拥模范城(县、区)的评比、命名工作;沟通军政联系,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办双拥活动宣传、评比表彰工作。

    厅直属事业单位 16 家,具体情况为: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6 个:省社会捐助服务中心(省申 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省民政干校、省荣军医院、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省防灾减灾中心;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7 个:省民政信息中心、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省伤残人康复中心、江苏民政康复中心、省立新农场、省老年公寓管理中心、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 个: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江苏老年周报》社

2.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 2017年部门汇总决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3 家,具体包括:省民政厅本级、省社会捐助服务中心(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省民政干校、省荣军医院、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省防灾减灾中心、省民政信息中心、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省伤残人康复中心、江苏民政康复中心、省立新农场、省老年公寓管理中心。

三、2017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抓紧抓实省委、省政府及民政部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坚定不移推进高质量现代民政建设,努力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以新思维新手段推进民政改革发展,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力保障,民政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显著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改革持续深化,优抚安置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民政“六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了富民增收年度目标任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聚焦富民,强化工作举措,有力兜住了民生保障网底。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47元、611元,均位列全国各省区(不含直辖市)第二位,较去年同期增长5.9%和9.6%。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达到410元/月,完成省定年度脱贫最低标准400元/月的目标任务。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之比为1.06: 1,完成1.09:1的年度目标任务,比值全国各省份最低,其中52%的涉农县(市、区)已经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强化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衔接,建立了从临时救助到医疗救助的转介机制,将建档立卡低收入扶贫人口、低收入对象中大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困难群众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重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尤其是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取得重大突破,省级核对平台与银行、证券机构实现数据对接。全面完成盐城“6•23”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射阳县4个集中安置点共334套安置房,阜宁县16个集中安置点共5528套安置房,全部建成并交付受灾群众。全省共向230万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向41万困难的高龄、失独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向14万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牵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全面消除无人监护现象,基本解决无户口、辍学等问题。全省已向60万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向40万多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省人大颁布《江苏省慈善条例》,为省级层面首部落实慈善法的地方性慈善法规。

(二)进一步提升了养老等民政公共服务能力。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在优化审批流程、支持连锁经营、完善优惠扶持政策、改革价格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都有很多政策突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3.7万张,床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占比达到60.1%。全省新建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27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2014个,总数分别达到239个、6088个。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全省2463家养老机构已全部完成整改任务,关停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养老机构138家。医养结合持续推进,全省共有护理院、康复医院、设置医疗设施的养老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474家,总量居全国前列,护理型养老床位达到18.1万张,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40.2%。徐州、南通、苏州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安康关爱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率达到55.6%。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培训各类养老服务人员1万余人。成功举办“2017江苏国际养老服务业博览会暨高峰论坛”。全省有2人被评为全国“老有所为”先进典型人物,109人被表彰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71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敬老文明号”。组织开展敬老月“十个一”活动,产生广泛影响。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主体任务,形成地名普查成果49.53万条。撤县设市有序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平安边界建设等工作扎实开展。试点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广受群众欢迎。惠民、绿色、生态殡葬改革持续推进,我省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殡葬改革试点地区。

(三)取得了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新进展。省委、省政府在社区治理与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出台了含金量较高的政策文件。全省街道(乡镇)基本实现“政社互动”全覆盖,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持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民政部确定3家“全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实验区”,我省占一席。社区协商、“三社联动”综合试点进展顺利,有效发挥了示范引领效应。顺利完成新一轮换届选举工作,选民登记率和参选率分别达到99%和94.6%。改造提升或新建30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新增城乡社区服务用房面积近7.8万平方米。切实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全省共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692个,注册登记社会组织8.76万家,为全国最多;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社洽会”等活动普遍开展。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省级完成了两批共218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任务,设立了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全面启动了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苏陕扶贫协作,共排出意向帮扶项目21个、意向帮扶资金2000多万元,首批已落实15个帮扶项目,帮扶款物770万元。全省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4.2万人,居全国第二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3.2万余个,扶持发展民办社工机构400多家。全省注册登记志愿者达到1338万人,约占户籍人口的16%。

(四)有效加强了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积极回应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诉求,着力完善优抚安置政策,更好保障优抚安置对象权益。全省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率达到82.8%,培训合格率为95.7%,培训合格就业率超过95%。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双拥共建,全省共成立拥军优属社会组织98个,建立社区拥军优属服务站、军人家庭服务网点、优抚之家等基层拥军优属服务平台1.5万多个。全省新增两个全国重点军供站,总数达到7个。修订完善了省级双拥模范创建考评标准,启动了新一轮创建考评工作。

第二部分  江苏省民政厅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江苏省民政厅2017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度收入、支出总计69703.53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4257.9万元,减少16.99%,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收入减少。其中:

(一)收入总计69703.5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4189.61万元,为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减少12240.45万元,减少26.37%。主要原因是双拥慰问部队资金、省防灾减灾中心救灾储备物资采购以及华侨大厦维修改造等专项资金较上年减少。

2.上级补助收入118.03万元,为信息中心、省社会捐助中心、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收到厅机关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比上年增加34.13万元,增加40.68%,主要原因是增加对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3.事业收入11141.01万元,为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省荣军医院等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较上年增加2023.26万元,增长22.19%,主要原因是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等单位事业收入增加。                                                                                                                                                                                                                                                                                                                                                                                                                                                                                                                                                                                                                                                                                                                                                                                                                                                                                                                                                                                                                                                                                                                        

4.经营收入3858.33万元,为省伤残人康复中心等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与上年相比增加119.11万元,增加3.19%。主要原因是省军休中心、省伤残人康复中心经营收入增加。

5.其他收入1994.33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与上年相比减少5643.05万元,减少73.89%。主要是2016年收入包含接收盐城“6.23”龙卷风(冰雹)自然灾害救灾捐赠款。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0.69万元,主要为省立新农场等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年初结转和结余18381.53万元,主要为厅机关本级、省荣军医院、省立新农场、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等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项目资金。

(二)支出总计69703.53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8.69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标准化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561.05万元,减少96.78%。主要原因是减少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资金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1328.5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拥军优属慰问部队支出、老龄事务支出、民间组织管理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烈士伤残抚恤支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支出、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退役士兵安置支出、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支出、老年福利支出、社会福利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春节慰问贫困户支出等。与上年相比减少11054.85万元,减少21.1%。主要原因是双拥慰问部队、省防灾减灾中心救灾储备物资采购以及华侨大厦维修改造等支出减少。

3.住房保障(类)支出3298.53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在职及离退职人员住房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801.61万元,增加120.35%。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支出增加。

5.其他支出5301.14万元,主要用于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与上年相比减少4864.67万元,减少47.85%。主要原因是省防灾减灾中心、省荣军医院等单位基建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减少。

6.结余分配1204.46万元,为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主要是省荣军医院、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省立新农场等事业单位对非财政补助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等。与上年相比增加540.98万元,增加81.54%。主要原因是省复原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转入事业基金较往年增多。

7.年末结转和结余18552.15万元,为单位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以及经营结余。主要为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康复基地工程、省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明天计划项目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本年收入合计51301.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189.61万元,占66.64%;上级补助收入118.03万元,占0.23%;事业收入11141.01万元,占21.72%;经营收入3858.33万元,占7.52%;其他收入1994.33万元,占3.89%。

图1收入决算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本年支出合计49946.9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585.02万元,占51.22%;项目支出20508.34万元,占41.06%;经营支出3853.55万元,占7.72%。

图2支出决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为51117.55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0455.14万元,减少16.98%。主要原因是双拥慰问部队、省防灾减灾中心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华侨大厦维修改造等专项资金的减少。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省民政厅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34034.0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68.14%。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0360.18万元,减少23.34%。主要原因是双拥慰问部队、省防灾减灾中心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华侨大厦维修改造等专项资金支出减少。

省民政厅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5347.58万元,支出决算为34034.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4.27%。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绩效考核等政策调整导致的支出增加。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年初无预算,支出决算为18.69万元。此资金为项目资金,为上年结转今年使用的标准化资金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民政管理事务(款)

(1)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数为2573.24万元,支出决算为3778.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6.8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追加安排工资政策性增长支出以及绩效考核、应休未休假补贴资金。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数为1851.47万元,支出决算为1451.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8.3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未完成,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机关服务(项)。年初预算数为105.32万元,支出决算为214.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03.3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省民政信息中心上年结余信息化项目资金支出。

(4)拥军优属(项)。年初预算数为3100万元,支出决算为3024.8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58%。

(5)老龄事务(项)。年初预算数为230万元,支出决算为264.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5.1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上年结余资金用于老龄业务支出。

(6)民间组织管理(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2.0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上年结转资金,结转今年继续使用。

(7)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66.42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上年结转资金,用于开展区划地名普查等工作。

(8)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2351.67万元,支出决算为351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9.3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上年结余华侨大厦维修改造工程资金以及省防灾减灾中心追加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支出。

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年初预算数为1320.29万元,支出决算为1179.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9.3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厅机关离休人员减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发放。

4. 抚恤(款)

(1)死亡抚恤(项)。年初预算数为100万元,支出决算为1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用于发放全省烈士抚恤金。

(2)伤残抚恤(项)。年初预算数为300万元,支出决算为3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用于伤残抚恤和病员经费。

(3)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年初预算数为280万元,支出决算为28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用于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经费支出。 

(4)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6778.85万元,支出决算为7736.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4.1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省荣军医院、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在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

(5)其他优抚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0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财政下达以及省级追加用于省荣军医院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5. 退役安置(款)

(1)退役士兵安置(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0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中央下达退役安置补助经费。

(2)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年初预算数为207.68万元,支出决算为24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8.1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资金。

(3)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11.4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上年结余资金用于印制退役士兵培训指南。

6. 社会福利(款)

(1)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年初预算数为1074.58万元,支出决算为1075.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1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省财政追加省立新农场人员基本工资及离休人员离休费。

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798.9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省防灾减灾中心使用上年结转救灾物资采购资金采购救灾物资。

8. 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600万元,支出决算为6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用于慰问贫困户支出。

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831.93万元,支出决算为1139.3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6.9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及离休人员离休费追加。

(三)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数为1036.69万元,支出决算为1049.6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26%。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数为1565.86万元,支出决算为1695.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25%。主要为财政追加住房补贴资金。

(四)其他支出(类)

1.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

(1)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608.0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性基金收入未纳入部门预算,本年支出主要用于明天计划、扶贫和对口支援等项目支出。

(2)用于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1000万元,支出决算为1320.4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性基金收入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全省贫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假肢矫形器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作系统采购。

2.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年初预算数为40万元,支出决算为27.09万元,此资金为财政核销的因公出国费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385.9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4138.7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879.85万元、津贴补贴1743.4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60.61万元、绩效工资1287.3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91.01万元、离休费570.87万元、退休费2509.54万元、抚恤金131.94万元、生活补助361.97万元、救济费10.69万元、医疗费94.18万元、住房公积金807.03万元、提租补贴2055.5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8.01万元。

 (二)公用经费1247.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71.77万元、印刷费0.9万元、水费39.08万元、电费222.97万元、邮电费14.4万元、差旅费16.66万元、维修(护)费91.07万元、会议费6.72万元、公务接待费9万元、专用材料费8万元、工会经费107.74万元、福利费12.0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1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94.0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72.1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30.8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105.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5154.71万元,减少15.05%。主要原因是双拥慰问部队、省防灾减灾中心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华侨大厦维修改造等专项资金支出减少。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24307.5万元,支出决算为29105.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9.74%。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财政追加政策性调整人员支出及专项资金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385.9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4138.7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879.85万元、津贴补贴1743.4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60.61万元、绩效工资1287.3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91.01万元、离休费570.87万元、退休费2509.54万元、抚恤金131.94万元、生活补助361.97万元、救济费10.69万元、医疗费94.18万元、住房公积金807.03万元、提租补贴2055.5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8.01万元、奖金677.1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67.92万元。

(二)公用经费1247.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71.77万元、印刷费0.9万元、手续费0.01万元、水费39.08万元、电费222.97万元、邮电费14.4万元、差旅费16.66万元、维修(护)费91.07万元、会议费6.72万元、培训费1.61万元、公务接待费9万元、专用材料费8万元、工会经费107.74万元、福利费12.0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1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94.0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72.1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30.8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27.09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6.6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8.19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7.33%;公务接待费支出26.53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6.0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27.09万元,比上年决算减少3.06万元。为3个团组出国费用。2017年出国费用实际较去年下降10.15%,未超财政批复的年初预算40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厅严格执行年初省财政厅批复我厅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从严控制厅机关年度外事出访计划;出国(境)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出国用汇指标,每笔出国(境)经费按程序报财政厅审核批准。2017年我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3个,累计8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按标准经财政核销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必须的保险费用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8.95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决算支出0万元,本年度未购置公务用车,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48.19万元,年初预算52.62万元,完成预算的91.58%,比上年决算减少0.76万元,主要原因机关公务用车费用下降。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过桥过路费使用ETC自动缴费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一般公务用车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等。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3辆。

3.公务接待费26.53万元,均为国内公务接待支出。完成年初预算83.4万元的31.81%,比上年决算减少6.05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厅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公务接待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厅严格按《省民政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坚决做到无公函不接待,无审批不接待,无明细不报销。2017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364批次,约3191人次,主要为12个事业单位为拓展业务组织收入发生的必要接待,以及厅机关接待国家有关部委检查指导工作、外省市民政部门考察调研和省内相关市县民政部门学习交流工作发生的公务接待支出等。

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16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292.24的56.9%,比上年决算减少67.1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我厅强化会议费预算,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议规模,优先选择电视电话会议,能在机关开的不到定点饭店开。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压缩会议支出。2017年度全年召开会议55个,参加会议约3116人次。主要为召开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全省社会救助、全省优抚安置工作、全省双拥工作、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研讨会等相关内容的会议。

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17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61.6万元的106.25%,比上年决算减少47.1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标准从400元提高至550元。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8545.14万元,本年收入6821.59万元,本年支出4928.51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0438.22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1.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支出决算3608.04万元,主要用于全省孤残儿童“明天计划”、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省防灾减灾中心基本建设以及省荣军医院基本建设等项目支出。

    2.用于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支出决算1320.47万元,主要用于全省贫困儿童慈善大病救助、伤残人康复中心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

    结转资金主要是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康复基地一期工程结转项目资金。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民政厅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21.14万元,较年初预算压缩32.67%,比2016年增加183.17万元,增长54.19%。主要原因:在全省范围开展救灾救助、养老体系建设、社区服务等专项督查、绩效考核、专项审计等发生的车辆租赁以及购买服务支出。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720.4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21.5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442.9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55.99万元。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5辆,其中,厅级领导干部用车1辆、一般公务用车4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10辆,其他用车主要为伤残人康复中心为革命伤残军人装配假肢、巡回修理以及为社会伤残人员服务使用。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5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8台(套)。

(二)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共3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工作,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1806万元。

(三)国有资本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本部门无此类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如厅机关弥补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足。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省荣军医院事业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省伤残人康复中心销售假肢、病理床等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如:捐助中心收到的捐赠收入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附件:决算附件表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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