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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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有效规范权力阳光透明运行,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 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包括: 1﹒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核准机关审批、核准的,在本地区投资建设并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二)公开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9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各项报建审批事项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民防局、气象局、地震局、林业局、文物局和江苏海事局等项目报建审批机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项目备案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等涉及交通事项审批结果、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及取水许可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结果、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结果、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结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结果、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结果、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民防局、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文物局和江苏海事局等项目报建审批机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办等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财政厅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9﹒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民防局、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文物局和江苏海事局等项目审批监管机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应当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三、公开主体和渠道 (一)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公开。 (二)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归集公开或汇总发布,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应当在“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归集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应当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其他信息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等政府网站归集公开或汇总发布。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同步纳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督促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以及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结合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二)强化信息归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有序推进,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要加强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管理,将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将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汇集,并利用在线平台在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大考核问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四)完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具体进展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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