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
发布日期: 2018-09-14 11:24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确保全市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救助工作留痕可查,在源头上防止救助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发生,日前,苏州市民政局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当前社会救助新形势要求,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出台意见。

一是拓展救助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登记范围。为预防财政供养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救助经办人员在救助领域优亲厚友,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将救助家庭成员近亲属关系登记范围由原来“低保对象近亲属关系登记”拓展到“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登记”。凡申请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家庭成员与救助经办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享受财政供养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均如实单独登记。凡单独登记有亲属关系的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全部入户调查。被审批救助的该类家庭,纳入重点动态管理对象。

二是加强信息系统中救助家庭银行账户登记维护工作。所有救助金、生活补贴、物价补贴、节日慰问(除特殊情况和要求外)等财政支出项目,均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鼓励以县级市(区)为单位统一发放。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临时救助(包括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等家庭的银行账户信息全部录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及时更新银行账户发生变化,做到资金发放账户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准确留痕。

三是严格做好特殊对象账户管理和使用工作。无法正常管理、提取、支配账户资金且独立生活的精残、智残、失智和卧床不起者、未成年人等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员,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商明确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管理、资金提取人员,并签订协议,建立账本。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中“生活上按照城镇低保标准的140%实施差额补助”“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收入纳入供养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在签订供养协议时予以明确”等规定,对集中供养人员,在供养协议上明确特困人员银行卡的管理方式和个人收入缴纳给供养机构的协议,确保缴纳的收入纳入财政账户管理和使用。

四是做好救助对象户档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各类救助对象的户档材料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为立档单位,按户立卷。加强初次审批救助对象的建档和动态管理中的档案整理,加快实现救助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制”保管,确保安全、方便使用。

五是加强核对平台反馈信息的利用和核验工作。新申请救助对象必须全部通过市级核对平台核对;通过省、市核对平台核对的,凡是核实后清退的,均在核对报告上标注核验情况并放入户档,签署核验情况的经办人必须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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