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温情社会救助改革的指导意见
来源:苏民助〔2019〕10 号 发布日期:2019-11-15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提升党和政府关爱困难群众的温度,彰显社会各界扶弱济贫的情感,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我省开展温情社会救助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探索构建“弱有所扶”大救助体系。强化“兜底”理念,坚守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建立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为主体、专项救助为支撑、急难救助为补充、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扩大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推行以保障绝对贫困对象为基础向相对贫困对象拓展的救助改革,探索构建包括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在内,分类分层、阶梯递进的社会救助格局。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制定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实施差异化救助,对不同困难的救助对象,完善不同的救助政策,实施不同的保障措施,实行“按需施救”。探索“物质救助+服务保障”的救助模式,形成完善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机制。

二、推行“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改革。按照简政便民的要求,强化主动服务、部门协同,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在乡镇(街道)政务中心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并加快申请救助协理服务端口向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延伸,实行“一号申请,一表登记,一门受理,一网办理”。建立申请救助对象诚信申报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线上核对“机查”和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的核查认定工作机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完善“急诊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将社会救助融入全要素网格化社区治理,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以直接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就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枢纽作用,构建“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对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先视情给予临时救助,再根据不同致困原因和需求“转诊”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基本生活持续困难的“转诊”到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形成衔接有效的“急诊救助”链,提高救助的应急性、时效性。

四、健全低保缓退渐退、应保尽保机制。健全缓退渐退机制,对因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给予3个月的渐退期;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渐退期,具体渐退期限由各市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对渐退对象实行单独管理,渐退期间,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和其他优惠政策不变。健全应保尽保机制,实行“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扩大低保对象的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人员按规定单独纳入低保;合理核算低保家庭收入,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五、探索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按照“放管服”要求,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审批事项改革,全面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结合强镇扩权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完善制度措施,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理顺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各个环节,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分工,实现社会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落实属地责任,提升工作效率。

六、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体系,积极推动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补齐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足的短板。细化购买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取得实质性成效。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创新“物质救助+服务保障”的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状况和个性化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人文关怀、照料护理等救助性服务,不断丰富救助内容,提升救助服务效果。各地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可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引导慈善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队伍等多元化主体参与扶弱济贫,实现政府救助兜底保基本和社会力量参与促提升的良好互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帮扶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动员各类志愿服务团队、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救助志愿服务。总结推广部分地区建立村居帮困基金、村居“救急难”互助会等做法经验,救助帮扶特殊困难群众,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温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大温情社会救助改革力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统筹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大宣传引导,完善制度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容错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江苏省民政厅

                                                                         2019年8月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