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民政局做好“加减法”,让社会救助更有温度
发布日期: 2019-11-28 08:56   来源:海门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在政策惠民上做加法,增厚民生福祉。一是加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力度。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月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按照“兜底保障一批”的要求,继续加大重度残疾人“单人保”政策的落实力度,有序放宽残疾人进入低保的准入条件,将保障面覆盖到农村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所有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落实大重病患者的兜底保障政策,对农村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家庭成员中已经享受医疗救助的大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功能,将临时救助制度前置,对正在申请办理低保、特困、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救助审核审批手续;对实施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再行给予临时救助;对不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转介服务,帮助申请低保、特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是由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三是健全低保缓退渐退机制。对因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并且主动退保的,可给予3个月的渐退期;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渐退期。渐退期间,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和其他优惠政策不变。

在工作流程上做减法,简化审批手续。一是全面实施分级审批,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二是明确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按照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分类分档实施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以直接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等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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