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2月20日起,江苏省内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详见附件),原江苏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此项业务,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