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
发布日期: 2019-02-27 16:45   来源:厅规财处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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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2019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第二部分  江苏省民政厅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功能科目)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经济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功能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经济科目)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江苏省民政厅2019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按照省财政厅《2019年省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民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省民政厅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省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市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部门机构设置和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法治建设;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审批以及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并限时办结。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江苏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承担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市县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江苏省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相关社会救助规定、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跨市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七)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辖市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九)儿童福利处。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省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全省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省慈善宣传教育和评选表彰;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处(审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拨付和省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负责全省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及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对外交流合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厅直属事业单位11家,具体情况为: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个:省社会捐助服务中心(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省民政干校、省防灾减灾中心;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5个:省民政信息中心、省伤残人康复中心、江苏民政康复中心、省立新农场、省老年公寓管理中心;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个: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江苏老年周报》社

2.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19年部门汇总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10家,具体包括:省民政厅本级、省社会捐助服务中心(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中心)、省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省民政干校、省防灾减灾中心、省民政信息中心、省伤残人康复中心、江苏民政康复中心、省立新农场、省老年公寓管理中心。

三、2019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9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履行民政工作最底线的民生保障、最基本的社会服务、最基层的社会治理和最基础的专项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科学管理,补齐工作短板,全力推进现代民政高质量发展。

(一)切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1.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讲话,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民政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2. 坚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通过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督查检查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3. 大力加强党建工作。根据机构改革新“三定”方案,建强配齐党的组织,加强党支部书记和支委委员培训。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严格规范“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严肃党内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干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指标,重点抓好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4. 突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持续正风肃纪、反对“四风”,深入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工作。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省厅组织开展大调研,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察实情、促落实。贯彻“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全系统警示教育,下大力抓好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反党纪党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流程规范、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巡察工作流程和规则,建立常态化巡察工作机制、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督导机制和巡察人员数据库,加强“政治体检”,深化巡察成果运用。

(二)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5. 积极推进民政兜底脱贫攻坚。强化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体在全面小康路上一个不少、一户不落。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增长率分别不低于5%、8%,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要超过脱贫攻坚时序进度要求,同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精准落实低保标准2倍以内农村建档立卡对象中重残、大重病对象“单人保”政策,确保“应保尽保”。

6. 大力推进“温情救助”。建立完善“急诊救助”机制,对遭遇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先通过临时救助予以帮扶,再根据致困原因转专项救助,仍然困难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探索推行低保渐退机制。深化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改革,修订低保工作规程,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申请“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7. 深入推进低保专项治理。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三级联动核对平台建设,拓展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交换项目,做好省级核对系统与全国低保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加强省市县核对平台的数据共享,做到申请救助必核,动态管理常核。完善全省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体系,公开政策信息、透明审批流程、规范管理运行,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公信力。出台《江苏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对“人情保”办理人员和“骗保”“赖保”“闹保”对象予以失信惩戒。

(三)健全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8. 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开展城市养老和养老机构建设专题调研,出台政策文件。建立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适应的综合监管机制,构建全领域、多层次、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将机构养老、居家和社区养老、日间照料、助餐服务等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将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机构质量认定、收费标准、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探索通过可视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

9. 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供给。落实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尊老金等政策,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推进城市空巢和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继续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140万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新建150个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提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比重,苏南、苏中、苏北各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占老年人口比例分别达到11%、9%、7%。稳步增加养老床位总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8张以上。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新建护理型养老床位2.5万张。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

10. 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主体。加强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创新示范企业建设。落实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各项优惠政策,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床位数占总床位的比例达到68%以上。

11. 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持续开展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进一步改造完善养老机构消防设施。着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完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提高床位使用率。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人员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推动更多地区出台养老护理员津贴、补贴政策。

(四)认真做好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12. 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坚持统筹思维,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整体关爱保障和福利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13. 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制定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将低保家庭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司法保障等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明天计划”,为更多的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切实解决孤弃儿童大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和涉外收养工作。

14.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处置。逐一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人,压紧压实委托监护人监护主体责任。新建200个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之家”,着力完善服务功能,确保达到省定建设标准。

(五)着力提升残疾人福利和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15. 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成立省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组,研究建立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社区康复信息资源平台。建设100个精神障碍康复社区服务点。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

16. 强化残疾人福利保障。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评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加强民政直属康复服务单位能力建设。

17. 提高婚姻和收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做好婚姻历史数据补录工作,促进与公安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共享。下放涉外婚姻登记权限,对承担涉外婚姻登记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切实解决依附在婚姻登记机构的选择性服务收费问题。推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强化收养评估工作,切实保障被收养对象权益。

18. 从严规范殡葬管理服务。深化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规划引领,各设区市编制完成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及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各县(市)编制完成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加快推进乡镇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殡仪馆、集中守灵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各设区市排出并建设一批殡葬服务设施新建项目。推进惠民绿色节地殡葬和文明祭扫,引导群众移风易俗。

19.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强化各级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压紧压实责任。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建立健全街面巡查、身份查询、寻亲协作、医疗救治、落户安置等重要环节部门协作长效机制,重点建立完善公安为主、城管协助、民政配合的街面巡查协作机制。扎实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推动救助管理机构照料模式转型升级。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

(六)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多维改革

20. 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出台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试点。研究制定乡镇政府服务能力评价标准体系。

21. 创新城乡社区治理。继续推进“政社互动”“减负增效”等改革实践,不断优化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社区治理服务模式。抓好全国街道、社区治理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层面设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观察点”,培育更多创新成果。改造提升300个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重点加强经济薄弱村、老城区社区用房建设。大力推广军门社区工作法及我省获评的7个全国优秀社区工作法,培植广受群众欢迎的新时代社区工作法。做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和“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工作。指导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制度,大力培养“全科社工”。

22. 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修改《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开展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和第七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协商,推进以村(居)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微自治”实践。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做好村(居)民自治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

(七)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3. 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综合监管,保证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各级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24. 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继续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重点加大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

25. 强化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实施社会组织年检、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抽查制度、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资金监督机制,推进常态化、制度化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26. 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各项政策,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平台。实施“千社帮万户”行动计划,引导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对口援助中发挥更大作用。

(八)加快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联动发展

27. 依法依规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慈善综合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做好慈善指数发布工作,举办首届江苏慈善论坛。完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投资活动等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民政主管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和行为规范。加快推进慈善信托合法有序备案。加强互联网募捐平台监管。聚焦扶贫济困领域,立足民政业务,编制“慈善需求清单”,引导慈善组织资源有效对接。组织开展第五届“江苏慈善奖”评选工作和“中华慈善日”“江苏慈善周”宣传活动。做好福利彩票工作。

28. 深化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保持专业人才的稳步增长。加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加大民办社工机构扶持培育力度,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在养老、医疗卫生、教育、扶贫、社区矫正、残障康复等领域加速发展。做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援助工作。

29. 推动志愿服务发展。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完善“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利用“国际社工日”“学雷锋月”“国际志愿者日”等时间节点,举办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展示交流会,征集评选优秀社工和志愿者、优秀案例、优秀项目。

(九)有序推进区划地名及界线工作

30. 科学优化行政区划。学习贯彻《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修订我省设镇、街道标准和申报程序。稳妥做好撤县(市)设区、撤县设市、撤销城中乡镇改设街道、乡镇布局优化等工作。制定政府驻地迁移审批程序,推动政府驻地迁移规范化。

31. 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深化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运用,推动地名信息化建设,开展地名图录典志编纂工作,创新地名文化载体展现方式,不断提升地名服务水平。深化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宣传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32. 深化平安边界建设。完成南京与常州、无锡与苏州、南通与盐城、南通与泰州、扬州与泰州5条市际及35条县(市、区)际界线的联合检查任务。对县(市、区)界桩更换工作进行核查验收。

(十)统筹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33.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好《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立法有关工作。根据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将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地名、殡葬等方面的执法纳入县级综合执法范畴。组织开展全省民政系统学法竞赛及执法实务学习培训,统一规范民政行政执法程序、裁量基准、执法文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

34. 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推动组建民政业务领域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竞争性方式,加快民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重点研制康复辅具、养老服务、婚姻殡葬等民政业务领域团体标准。开展全省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打造民政标准化管理服务品牌。

35. 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对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进行查漏补缺,重点评估人员配备、条件设置、经费保障等情况,推进全面达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缓解基层民政人少事多的矛盾。对照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和五级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全面盘点民政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加快推进空白项目、薄弱项目新建或改造提升,改善民政公共服务条件。

36.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提升民政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执行效能,着力打造“学习型团队”。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推动各级民政部门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分级培训制度,持续加强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民政行政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建好“民政讲坛”“处长论坛”“青年干部沙龙”等学习平台。大力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设立全省民政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鉴定,培养一批领军人才。发挥省现代民政研究院、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等智库作用,组织民政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深入研究民政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推动工作创新发展。

37. 推进智慧民政建设。升级改造全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融入全国民政业务应用一体化建设,实现各项民政业务部省协同、上下联动。积极开展“互联网+民政服务”工作,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区划地名、婚姻、殡葬等领域试点“互联网+”典型应用服务,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提供掌上办事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全面推行“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服务模式,推动民政服务对象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38. 做好规划、统计、财务及内审工作。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各项民政业务都要注重总体谋划,涉及项目建设的,需编制项目规划或布局规划。加强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监督和评估,确保重点工作按照时序进度推进。开展统计数据清查核对专项行动,实现民政统计数据与民政业务数据同表同源,发挥大数据在民政工作科学决策中的支撑作用。加强民政资金绩效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及使用效益。实施民政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逐步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组织开展涉改单位资金、资产清查等相关工作。

39. 强化民政事业单位及所属社会组织建设。根据机构改革实际,优化民政事业单位设置,明确职责功能,确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尤其是班子建设,为事业发展奠定基础。健全民政事业单位及所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队伍建设、议事决策、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排查民政事业单位及所属社会组织管理风险点,落实防范措施。

40. 做好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统筹策划民政系统新闻发布和重点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民政改革发展成果。加强民政文化建设,选树挖掘民政系统先进典型,结合“最美社工”“最美护理员”评选等活动,宣传民政特色,讲好民政故事。做好“政风热线”上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强化检查指导,提高各业务领域、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

纳入江苏省民政厅2018年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包括省民政厅本级及9家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省级部门预算的批复》(苏财预﹝2019﹞7号)填列。

省民政厅2019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19994.62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减少14394.37万元,减少41.9%。主要是因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部分民政职能转隶至其他厅局。其中:

(一)收入预算总计19994.6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16099.4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16099.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772.52万元,减少37.8%。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相应人员经费、专项经费的减少;二是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规定,2019 年单位运转类专项经费压减 10%。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是因为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部调整纳入非部门预算。

2.其他资金收入预算总计3895.22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4621.85万元,减少54.3%。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三家事业单位转隶至其他厅局,事业收入预算及经营收入预算减少。

(二)支出预算总计19994.62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638.72万元,主要用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机关正常运行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4011.71万元,减少45.8%。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相应人员经费、专项经费的减少;二是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规定,2019 年单位运转类专项经费压减 10%。

2.住房保障支出3355.9万元,主要用于厅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2个项级支出科目。与上年相比减少382.66万元,减少10.3%。主要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人员转出,相应住房保障支出经费减少。

此外,基本支出预算数为11439.93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001.11万元,减少44.1%。主要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人员转出,人员经费减少。

项目支出预算数为6918.8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5982.3万元,减少46.4%。主要因为一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双拥慰问、烈士抚慰金、老龄科研经费等专项转出导致项目支出减少;二是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规定,2019 年单位运转类专项经费压减 10%。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数为1635.8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589.04万元,减少56.3%。主要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人员转出,相应预留机动经费减少。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入预算情况。填列数与《民政厅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收入数一致。

省民政厅本年收入预算合计19994.62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099.4万元,占80.5%;

其他资金3895.22万元,占19.5%。

图1:收入预算图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安排数与《民政厅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数一致。

省民政厅本年支出预算19994.62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1439.93万元,占57.2%;

项目支出6918.84万元,占34.6%;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1635.85万元,占8.2%。

图2:支出预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财政拨款收入数、支出安排数与《民政厅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的财政拨款数对应一致。

省民政厅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为16099.4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9772.52万元,减少37.8%。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相应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减少;二是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规定,2019 年单位运转类专项经费压减 10%。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财政拨款支出安排数与《民政厅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的财政拨款数一致,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项”级细化列示。

省民政厅2019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16099.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80.5%。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9772.52万元,减少37.8%。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相应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减少;二是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规定,单位运转类专项经费压减 10%。

其中: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4243.06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25.26万元,增长17.2%,主要原因是:正常增资、公积金、提租补贴等增加导致的人员经费增加;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1561.8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88.2万元,减少15.8%,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人员减少以及财政经费压缩;机关服务(项)支出104.36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8.06万元,减少7.2%,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人员减少以及按要求压缩运转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支出270万元,项目支出,减少130万元,主要是依据2019年省级区划与界线管理工作任务测算;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1813.16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22.42万元,增加40.5%,主要原因是新增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清算审计专项支出。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149.01万元,为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97.65万元,减少39.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612万元,为基本支出,主要为按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44.81万元,为基本支出,主要为按规定单位应缴纳的职业年金。

3.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1573.44万元,较上年减少4059.97万元,减少72.07%,主要原因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省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省荣军医院人员及省军休干部服务中心转隶至其他厅局。

4.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1191.31万元,为基本支出,较上年减少243万元,减少16.9%,主要原因为差额拨款单位省立新农场在职人员减少,相应支出减少。

5.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540万元,为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60万元,减少10%,主要原因为财政经费压缩。

6.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937.33万元,较上年减少141.55万元,减少13.1%,主要为省民政干部学校将培训专项经费调整至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项)内。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524.96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376.49万元,减少41.8%;提租补贴(项)支出2304.16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93.26万元,减少7.7%。以上两项主要因为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人员转出,相应经费减少。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8644.71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7778.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奖励金。

(二)公用经费866.3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邮电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6099.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772.52万元,减少37.8%。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导致相应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减少;二是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规定,2019 年单位运转类专项经费压减 10%。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8644.71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7778.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奖励金。

(二)公用经费866.3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3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8.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8.8%;公务接待费26.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2.4%。具体情况如下 :

1. 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30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0万元。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支出5.42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预算支出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5.42万元,比上年减少的47.2万元并入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中。

3. 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26.1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2万元,主要原因为落实厅厉行节约相关要求,继续压缩公务接待支出。

省民政厅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预算支出328.82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0.3万元,主要原因为压缩会议费支出。

省民政厅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预算支出187.2万元,与上年持平。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9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自2018年起政府性基金预算为单独预算,纳入非部门财政预算。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664.31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75.43万元,减少10.2%。主要原因是2019年财政经费压缩。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总额为991.8万元。其中:拟采购货物支出588.8万元;拟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拟购买服务支出403万元。

十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部门共有车辆3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11辆。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54台(套)。

十四、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共4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财政性资金合计378882万元,均为非部门预算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八、“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户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9年度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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