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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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苏州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1日起,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由945元/月提高到995元/月。 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520元/月提高到1640元/月,其他困难对象生活救助(补贴)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323元/月提高到1393元/月;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生活救助标准由1134元/月提高到1194元/月;无业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945元/月提高到995元/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及无业三四级精(智)残生活补贴由567元/月提高到597元/月;低保就业人员就业成本扣减标准由283.5元/月调整到298.5元/月。 此次标准调整,是自1996年苏州市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第18次调整,将惠及该市各类救助(补贴)对象6.3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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