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9-00370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区划地名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9-04-16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实施方案 | ||
| 文 号 | 苏民区﹝2019﹞6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9-00370 |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区划地名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 发文日期 | 2019-04-16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实施方案 |
| 文 号 | 苏民区﹝2019﹞6号 |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精神,做好我省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持续推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不断净化地名环境,延续地名文脉,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二、重点任务
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
(三)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清理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加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及时为社会提供准确,便捷的标准地名信息。
各地在做好上述三个方面清理整治工作的同时,还要结合《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和地方政策性规定,合理确定其他不规范地名整治范围,同步开展门楼牌等地名标志、台站港场等专业设施、公园广场等旅游休闲文化设施领域的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
三、范围和标准
清理整治对象范围主要是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办法》的“大、洋、怪、重”不规范地名。包括:
1、“大”地名: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专名或通名远远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不规范地名。专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夸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地名通名层级混乱、名实不符等现象。
2、“洋”地名: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的不规范地名。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洋”地名。
3、“怪”地名: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逻辑混乱、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不规范地名。
4、“重”地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的地名。
5、其他不规范地名:有地无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擅自命名等不规范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前命名、已经约定俗成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老地名原则上不列入清理整治范围。“大、洋、怪、重”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详见附件。
三、实施步骤
我省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从2019年3月开始,到2019年9月基本结束。
(一)动员部署(2019年4月20日前)
成立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确定清理整治清单(2019年4月21日-2019年5月31日)
1、细化认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2、全面摸底排查。依托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通过社会征集、调查核实等方式,全面了解本地区不规范地名数量、分布等底数详情,详细掌握其在公共标志、户外广告标牌、相关证照上的使用情况。
3、形成清理整治清单。根据摸底排查情况,采取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方式,对拟清理的不规范地名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不规范地名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认真开展整改(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31日)
1、标准化处理不规范地名。对列入清理整治清单的不规范地名,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由民政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与程序及时审批或备案;对于逾期不配合整改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专家研究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接受和使用标准地名。
2、清理使用环节的不规范地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不规范地名标准化处理情况,及时清理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中的不规范地名信息;清理房地产广告、发布广告的标牌标识中用的不规范地名;更改网络电子地图、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上的不规范地名。在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用集中变更或逐步变更的方式更换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
整改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要及时总结,于9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省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建立完善地名管理长效机制(长期)
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边清理边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1、健全地名管理制度机制。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为契机,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地名规划,加大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把关,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2、加强标准地名公共服务。构建完善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邮政快递业务、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图编制等工作及时获取、准确使用标准地名信息;要加强标准地名审核发布力度,探索“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引导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加强地名地址库建设,健全完善标准地名、标准地址和门楼牌信息化管理应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地名作为社会基本公共信息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四、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部门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清单确定、标准化处理、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民政部门管理的道路、街巷、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居民区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
公安部门:负责所涉及的门楼牌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居民身份户籍证照上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的变更,道路交通标志中不规范地名的变更。负责门楼牌清理整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互联网地图、新版公开出版地图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不动产登记证照上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的变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清理整治大型建筑物和居民区中的不规范地名;负责清理整治市政设施、城乡道路标志中的不规范地名。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清理整治台、站、港、场中的不规范地名和公路交通标志中的不规范地名。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登记证照上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的变更,清理整治房地产广告、发布广告的标牌标识中的不规范地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其在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增强地域认同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予以部署落实,细化措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清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建立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组建专门工作队伍。要建立清理整治工作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细化认定标准、形成清理整治清单、制定命名更名方案等方面的作用。要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承担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经费,不得向群众收取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而产生的相关证照信息变更费用。
(三)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深入宣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重要意义、清理重点,密切关注舆情动向,制定舆情应对方案,营造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清理整治活动健康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