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22 08:53   来源:厅社会救助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 号),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强化思想认识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 聚焦特殊群体、 聚焦群众关切,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探索“物质类+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基础上,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委托照料服务,积极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落实救助供养标准

各地要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统筹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每年7 月起调整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照料护理标准分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档,由各设区市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 规范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强化照料护理资金管理, 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账户,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 要加大特困供养标准统筹力度,实现集中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有序推进供养标准城乡统筹、区域统筹。

三、规范委托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 村居干部或党员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文本应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化属地责任,及时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以认定为照料护理人, 承担照料服务职责。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

四、明确照料服务内容

对于生活能够自理分散特困人员,要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要深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动员入住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鼓励未成年特困人员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五、拓展照料服务资源

各地要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要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洁等居家养老服务。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着力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保障”问题。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健康管理,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开展定期随访、记录病情、 康复治疗等。 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院看护服务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要加强特困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政策衔接,加大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支持力度,强化兜底保障,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六、加强照料服务监管

各地要强化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要将关心关爱特困人员作为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重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弘扬孝老爱亲、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为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照料服务评价,建立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 同时, 强化结果运用,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严肃责任追究。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照料护理费用落实到位。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困难,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 要注重发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积极宣传推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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