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奇葩证明”说再见!江苏社区这20项证明不再开
发布日期: 2020-11-10 11:10   来源:厅社区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一纸证明“跑断腿”,各种五花八门的证明曾让百姓不堪其扰。近日,江苏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健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江苏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等在内的20个证明事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意见》要求各地健全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到2021年底,基本清理完毕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 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意见》强调,今后要明确城乡社区村(居)委会的权责范围,巩固和深化“政社互动”,明晰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推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各地要严格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凡是有事项要进入社区的,省、市须经同级城乡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同意,县(市、区)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经费投入的,应明确其来源渠道。

记者了解到,对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证明,《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今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但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方式,经居民群众代表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意见》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基础数据库、电子证照库等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校验核对,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下一步,各地区要及时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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