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802/2020-00276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工作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0-11-20
标        题 关于印发《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苏民电〔2020〕64号 主  题  词 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实施方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索  引  号 014000802/2020-00276
分        类 政策文件 综合工作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日期 2020-11-20
标        题 关于印发《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苏民电〔2020〕64号
主  题  词 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实施方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印发《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 11- 20 14: 02 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季节火灾防范工作,确保全省各类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经厅领导同意,制定了《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民政局速将此通知转至所辖县(市、区)民政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20日



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不断提高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经厅领导同意,决定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宣传动员和基层基础建设等内容,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攻坚推进安全生产“一年小灶” “三年大灶”,确保全省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内容

围绕全省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隐患,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内容包括以下10个方面:

(一)消防审验手续和管理制度情况

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审批程序,民政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变更房屋用途时是否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实施新、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民政服务机构是否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工作管理部门,是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器材的配备

民政服务机构内消防器材的配备是否齐全、达标,是否完整好用。建筑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运行是否正常;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逃生疏散通道

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民政服务机构是否将消防车通道障碍物进行集中清理。

(四)特种设备安全

1. 锅炉。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使用登记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2.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具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阀是否具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是否具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3. 电梯。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具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

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民政服务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按规定隔离或排除;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等。

(六)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安全

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是否定期检查;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线路老化的是否及时更换;配电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在建工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有无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

(七)电动自行车充电整治

禁止在室内、楼梯间等不符合充电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充电;是否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充电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如有自动断电设置等。

(八)服务对象住宿房间、厨房等重点部位用火、用电管理

排查机构中有无老人卧床吸烟,违规使用电炉、电热毯,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等物品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排查本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起居室、疗养室、病房等重点部位,是否违规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厨房等重点部位用火用电的防控是否规范;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及灭火器材配备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教育培训和演练

民政服务机构是否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有员工是否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检查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十)值班情况

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值班人员配备,值班制度健全完善情况,是否24小时在岗在位;值班人员是否取得相应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值班制度是否上墙,值班人员是否能熟悉职责和具有突发的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江苏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系统排查辖区内所有民政服务机构,11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在系统中留下自查、检查和指导记录。

(二)各地各部门要紧盯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做到立整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排出时间表,确保按时销号。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必要时采取停业整顿措施,待整改到位后再投入运行。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要及时发出督办单,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督查检查,可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或异地交叉互查等方式。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请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排查情况报省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邮箱:450894424@QQ.COM,纸质材料邮寄。

联系人:李  嵘    电话:025-835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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