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遭遇困难不一样,社会救助亦不同 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提出分层分类救助,并提出将“服务”加入救助清单
发布日期: 2020-12-26 09:55   来源:南京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12月25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近日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专门进行解读。 

省民政厅副厅长戚锡生介绍,目前,我省共保障低保对象45.2万户78.5万人,特困人员21.2万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71元。不过,对照困难群众的新期待,仍然存在一些短板,还需要通过改革加强完善。

统筹救助资源,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围绕统筹救助资源,《实施意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首先在制度体系上,特别提出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对救助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划分为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急难对象等不同圈层。根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实际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实施意见》在救助主体上,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政社互动互补形成合力。在资源共享上,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

增强兜底功能,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增强兜底功能,《实施意见》同样在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在完善低保制度方面,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完善特困供养制度,是此次一大亮点。《实施意见》明确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 

我省积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经验,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在拓展社会救助方式上,要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此次《实施意见》细化了社会救助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针对学龄阶段的困难家庭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针对有就业和参与产业项目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产业项目帮扶;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提升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

提升服务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实施意见》的一个重点。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南京在“放管服”改革上已先行先试。今年,我市充分运用大数据,打破传统的救助模式,破解救助对象实时比对难、审核办理难、主动发现难等“三难”,全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实现“掌上办、全城办、主动办”。 

所谓“掌上办”就是救助申请人在手机上就可以申办;“全城办”就是救助申请人可以不回户籍地而在全市任何一个地方都可申办;“主动办”就是困难群众可以因不了解政策等原因没发起申请而在发生困难时得到救助。

《实施意见》还提出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全面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让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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