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江苏:全力优化社会救助机制
发布日期: 2020-12-29 09:48      浏览次数:    字号:【


社会救助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优化社会救助机制。不久前,江苏省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完善救助制度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近年来,江苏省社会救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全省共保障低保对象45.2万户78.5万人,特困人员21.2万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发放771元,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此次《实施意见》出台,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全力构建综合救助格局。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针对救助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划分为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急难对象等不同圈层。根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实际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在救助主体上,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政社互动互补形成合力。在资源共享上,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了社会救助资源库。

增强社会救助的兜底功能

为增强社会救助的在兜底保障中的作用,江苏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完善低保制度方面,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此外,完善特困供养制度是此次《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实施意见》明确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

另据记者了解,针对今年疫情暴发后遇到临时困难的群体,《实施意见》在积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经验,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在拓展社会救助方式上,《实施意见》细化了社会救助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针对学龄阶段的困难家庭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针对有就业和参与产业项目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产业项目帮扶;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困难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据悉,《实施意见》出台后,在财政投入方面也有新的调整。日前,江苏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朱丽菁指出,2021年省财政拟安排城乡低保、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物价补贴等资金24.7亿元,比上年增长5.4%,这个增幅高于2021年安排的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平均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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