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请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当事人委托,需要用于诉讼活动,可否在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利害关系人的婚姻状况信息?
省民政厅答复:根据《民政部 国家档案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持法院调查令、律师证等材料前往婚姻登记处调取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