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苏民助〔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3-04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分局,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资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 139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我省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监管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制度政策不断完善,各级财政投入持续增加,有力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稳步提升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社会救助资金是社会救助制度政策高质量落实的重要保障,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要求,坚决打击资金使用环节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社会救助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效益有待提升等问题依然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的风险防控.仍然不可松懈。对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新要求,对照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形势与任务,对照困难群众的新期待,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二、规范工作流程,从严抓好监管环节

(一)强化资金保障责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属于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省负总责、设区市和县(市、区)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因素法给予市县适当补助。各地要依据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既要尽力而为,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比例,统筹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保障县、乡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二)严格资金分配下达。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严格按照.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各地财政综合保障能力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中,重点向经济薄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下达工作流程和上级补助资金下达时效要求,及时做好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安排资金分配工作;要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减少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支付安全、高效。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民助[2018] 14号)有关规定,在乡镇(街道)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资金下达具体程序由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要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审核把关。民政部门要注重提高救助的规范性、精准性,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确定救助对象的同时,要告知、指导其及时、准确提供在代理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降低统一办理卡折带来的风险,杜绝卡折发放中人为设障、吃拿卡要行为的发生。对于无法自行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对象,要落实其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管理服务中予以重点关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代为持有卡折、支取社会救助资金。对在临时救助实施中,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严格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各代理金融机构要进-步提升社会救助资金打卡发放的及时性、规范性,在救助对象卡折上明确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名目、数额,或以短信的形式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和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审核把关,对发放名单与发放金额、发放人数与发放总额等对应不上、有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预警,并会同民政部门及时核对处理。

(四)规范资金支付使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各地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代理金融机构要按规定落实针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信息等,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各项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指导市县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工作机制,拓展完善监管举措

(一)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强化财政监督,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工作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吃拿卡要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社会救助领域违规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二)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薄弱环节,紧盯短板漏洞,不断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政策,创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涵盖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风险自动预警等内容的信息平台,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全程可视化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最大限度避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要持续深化低保专项治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核对机制,通过线.上平台核对和线下入户核查相结合、存量核对和增量核对相结合、工作治理和作风治理相结合,严防“错保”“人情保”“漏保” 问题,进一步提高兜底救助的精准度,确保财政资金投向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三)拓宽资金监管渠道。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运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增强社会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信息公开公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低保对象姓名(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户籍所在村(居)、享受保障金额等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及时全面公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与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联合督查督办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教助对象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

四、强化组织保障,切实提升监管工作成效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代理金融机构要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每个环节责有人负、事有人做,每个环节监督到位。

(二)增强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在日常工作中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共同研究问题、堵塞漏洞、完善措施,加强在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方面的协作配合,不断增强工作合力。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县乡两级涉及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各环节经办人员的廉政教育及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终端环节”各项工作的政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政意识,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完善责任追究。各地要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作,强化对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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