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4-01477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区划地名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14-12-22 |
| 标 题 | 浙江省民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民政 界线 检查 通知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14-01477 |
| 分 类 | 政策文件 区划地名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 发文日期 | 2014-12-22 |
| 标 题 | 浙江省民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
| 主 题 词 | 民政 界线 检查 通知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各有关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400号)要求,2015年将开展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为扎实做好这次联合检查工作,浙江省民政厅和江苏省民政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4年12月22日
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三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400号)要求,为认真做好2015年浙江省和江苏省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苏浙线”)第三轮联合检查工作,经两省民政厅协商,共同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界线情况
苏浙线于2001年勘定。该线西起苏浙皖三省边界线交会点,东至沪苏浙二省一市边界交会点止,全长262.2公里,共设计18个界桩点位,实际埋设26个界桩(含沪苏浙二省一市交会点界桩2个)。全线涉及: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和吴江区,宜兴市;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长兴县,嘉兴市秀洲区、桐乡市、嘉善县共9个县(市、区)。
二、联检内容
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要求,并对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和界桩登记表,实地逐段、逐点核对界线走向,检查、记录界桩和方位物等状况。
(一)界线检查。检查界线标志物及界线两侧相关地物、地貌,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附件2)。若标志物、地貌有明显变化,应当将变化情况详细记载,并组织修测和补充调绘。对未经双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以清除。发现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跨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二)界桩检查。检查沿线所有界桩状况,填写界桩联检记录表(附件3)。检查的主要内容:界桩是否完好,界桩面文字是否清晰可辨并视情重新标注,清理界桩周围杂物等;界桩是否移动,界桩方位物和周围的标志物、地貌是否与界桩联检记录表上所记载的内容一致;界桩所处实际位置是否与登记位置相符等。如发现界桩损坏、丢失或移动,须重新更换、埋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绘、填写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拍摄界桩照片(附件4)。重新设立和增设界桩上的时间注记,应当以启动联检的时间为准。
三、联检方法
采取县(市、区)自查与省、市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分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两个阶段进行。内业检查,主要由毗邻县(市、区)自查界线联检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相互通报各自界线管理情况,商定外业联检时间、地点、方法和具体分工;外业检查,主要由毗邻县(市、区)按照分工对界线和界桩进行实地踏勘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联检过程中,如遇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疑难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由联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查。
四、时间安排
2015年2月底前,两省民政厅成立沪苏浙线联检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并下发联检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联检前期准备工作;3-4月,由浙江省民政厅牵头召开联检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部署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市、县(市、区)民政局逐级成立联检工作组,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开展内业检查;5-7月,各县(市、区)完成各段界线的实地检查工作,填写联检记录表(附件2、3、4),起草分段联检报告,并报负责协调的市民政局;8月底前,市级民政部门抽查并汇总、上报联检资料;9—10月底前,两省民政厅完成实地抽查验收工作,由江苏省民政厅牵头召开苏浙线联检工作总结会议;11月底前,两省人民政府会签完成苏浙线联检报告,联合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民政部备案。
五、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联检工作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浙江省民政厅和江苏省民政厅共同成立由两厅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两厅职能处室相关人员及毗邻市、县(市、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共同协商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业务指导,起草联检工作报告等。
联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分段实施的办法进行。湖州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湖州与无锡、湖州与苏州段的联检工作,并及时汇总联检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上报浙江省民政厅。苏州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嘉兴与苏州段的联检工作,并及时汇总联检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上报浙江省民政厅。各县(市、区)民政局的职责分工如下:宜兴与长兴段、吴中与长兴段由长兴县牵头,吴中与吴兴段、吴江与吴兴段由湖州市吴兴区牵头,分段联检工作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及时将分段联检资料报送湖州市民政局。吴江与南浔段、吴江与秀洲段、吴江与桐乡段、吴江与嘉善段由吴江区牵头,分段联检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分段联检资料报送苏州市民政局。
六、原位更换界桩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民办函[2013]226号)的通知精神,决定结合第三轮联检,将苏浙线界桩全部在原位更换为新规格B型界桩。各地在更换界桩时,要依据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界桩成果表、登记表和历次联检所确定的点位,在原位置上更换界桩。确实无法在原位置上更换、需要移位的,由双方协商,并逐级报两省民政厅同意后,就近在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定适当位置埋设。界桩规格按民政部《全国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标准执行(附后)。
七、经费开支和档案管理
召开联检工作会议、实地踏勘检查和档案整理等所需费用由两省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承担;更换界桩所需费用由界线毗邻双方分别负担。
各有关市、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联检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归档工作。上报浙江省民政厅的联检资料(一式四份),应包括联检报告和联检中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和协议、检查及修测记录、界线联检记录表、界桩联检记录表和成果表、内(外)业工作影像资料等内容,由浙江省民政厅整理形成联检工作档案,分别由两省民政厅归档保管,并报民政部备案。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界线联检工作。联检双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联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联检工作。对于在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稳妥地协商解决,切实巩固勘界成果,促进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二)加强界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开辟新闻专题栏目、印发宣传资料、典型教育疏导、编写黑板报、悬挂条幅等多种形式,加大《行政区域界线条例》等界线管理法律法规及平安边界建设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界线附近地区干部群众“依法治界、自觉守界”意识。
(三)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结合界线联检工作,两省毗邻市、县(市、区)及涉界乡镇在签订平安边界共建协议的基础上,要不断健全定期走访联系制度,完善边界地区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把各项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