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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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3.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4.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6.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7.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8.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10.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1.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12.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3.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4.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7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以及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具体部署,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坚持“抓重点、树品牌、促转型、补短板、守底线”的工作思路,以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建设为主抓手,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着力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的现代民政工作体制机制,持续深化民政“六化”建设,加快推进各项民政工作创新发展、整体提升,为实现“两聚一高”新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一)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保基本、市场介入作补充、社会参与献爱心的“三位一体”社会救助工作格局。强化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积极推动扶贫开发政策向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延伸。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7月份起农村低保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已经一体化的县(市、区),按照高于5%的增长率提标,尚未一体化的县(市、区),按照城市高于5%,农村高于8%的增长率提标,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之比小于1.09:1。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高于70%,年度封顶线高于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积极探索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救助的“救急难”长效机制,各地制定“救急难”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制定各类急难救助处置的部门协同预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规程,开展低保规范化整治专项行动,加强低保工作绩效评估,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 (二)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贯彻中央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落实《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健全统筹协调体制,完善减灾委工作例会、灾情会商、信息通报等制度,不断强化综合协调、应急联动等机制。健全属地管理体制,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工作规程和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有关政策,提升自然灾害救助法治化水平。创新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形式,抓好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大力推动防灾减灾知识进入家庭、社区、校园、医院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提高民众自然灾害防范意识、逃生避险与自救互救技能。继续做好盐城“6·23”特大龙卷风冰雹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安置点建设。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不断扩大自然灾害民生保险覆盖面,力争实现涉农县(市、区)农房保险全覆盖。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化建设,配合民政部完成“北斗国家综合减灾与应急典型示范系统”建设,着力提升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水平。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强化居家养老基础性地位,新建100个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0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鼓励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及企业连锁经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培育1个连锁经营3家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或者机构。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大力发展护理院,力争全省新增护理院20家,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40%以上。稳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关注重点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积极推进特困失能、半失能老人集中托养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6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老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迎检工作。加强养老服务产业规划引导和空间布局,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信息采集,加强老年人信息和数据统计发布工作。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营养配餐师、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第三届“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加强老龄宣传,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深入推进安康关爱行动,力争全省参保率达到45%。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工作。 (四)大力促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慈善法,积极推进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有序开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工作。制定出台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稳妥推进慈善信托工作。加强互联网募捐管理,依法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良好慈善生态。组织开展好第十届“中国慈善奖”选拔推荐和第四届“江苏省慈善奖”评比工作。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健全“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关爱保护服务。组织实施好“明天计划”。加强困境儿童督导员队伍建设。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出台我省实施办法。完善有关政策,支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五)持续深化城乡社区治理创新。深入推进“政社互动”,乡镇(街道)实现全覆盖。持续推动社区“减负增效”,明显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负担,全面提升社区为民服务水平。积极探索街居体制改革,推行街道中心“一门式”服务,回收行政性事务,促进社区回归自治和服务本位。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推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加强对“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全省现代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的跟踪指导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考核体系,94%的城市社区、88%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建设标准。改造提升和新建300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健全“三社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着力完善面向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为老、为小、为特、为新市民等四类人群的服务工作。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覆盖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完成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和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社区(村)做好健全自治组织、完善民主制度、提升班子能力等后续工作。深化基层民主自治,不断创新和完善“微自治”机制,推动民主自治向村(居)民小组、城市小区和自然村延伸,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民主创新实践。 (六)着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省级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完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建立“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做好社会组织党建的兜底管理工作。稳妥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推动完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社会组织保障政策。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增强社会组织执法力量,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年度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常态机制,进一步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各项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带头做好购买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公益创投,促进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 (七)积极推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加强政策创制,出台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等政策文件。做好2017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第三批全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加快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加大民办社工机构扶持培育力度,深入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推动服务领域不断拓展。组织开展“国际社工日”、“国际志愿者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全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优秀人员、案例、项目征集活动。 (八)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完善拥军政策增强军人荣誉感的意见》。制定出台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方案,构建更加合理的抚恤补助梯度结构。继续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和医疗巡诊工作。进一步提升伤残评定、烈士评定等工作的规范性。做好烈士公祭、优抚对象数据核查等工作。出台贯彻中央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政策的实施意见,力争刚性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改革退役士兵安置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分选岗,阳光安置”并存的安置模式。落实好安置政策,努力解决安置遗留问题。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合格后就业率不低于95%。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退休人员即退即审、即交即接工作机制,实现早接快接。建立健全民政、部队、社区、军休干部、军休干部家庭“五方”聚力的军休服务体系,提升军休服务水平。做好军供保障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拥军优属工作,培育发展拥军优属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基层拥军优属服务平台,发展壮大拥军优属志愿者和行业拥军优属队伍,丰富社会拥军优属工作内容。深化双拥在基层活动。做好省级双拥模范创建考评工作。 (九)有效提升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水平。继续推进县级市和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和城中乡镇改设街道工作。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大力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和地名文化建设。做好界线联检工作,完善平安边界创建机制和边界矛盾纠纷应急调处机制。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深化殡葬改革。做好清明节群众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加强殡葬服务系统技能人才培训,制定省级殡葬大师标准,开展省级大师评选工作。落实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护送、安置等工作,扎实开展好“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活动。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创建婚姻登记服务优质品牌。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试点。做好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开展《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培训,并进行标准化申报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联合预审、联动审批、专家库评审等制度,提升审批规范性。 (十)进一步增强民政综合服务能力。修订完善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加强针对性指导,力争新创建一批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实施《江苏省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推动《江苏省慈善条例》、《江苏省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等立法工作。指导推动各设区市加大民政工作立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民政政策创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探索建立常态化的综合执法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入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构建江苏民政标准体系,加快重点领域民政标准研制步伐,通过评估认证、督促检查等方式促进标准贯彻实施。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打造江苏民政管理服务品牌。全面运行江苏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促进业务协同与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切实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工作。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提升精准救助水平。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建成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城乡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巩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全覆盖成果,逐步向“全科政务受理、全科社工办理”拓展。建立完善民政人才培养、使用、激励、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发掘培养专业技术类高层次人才,建设民政技能大师工作室,不断提升民政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梳理排查民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空白点和薄弱点,科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切实加强民政文化建设,重点发展慈善文化、怡老文化、地名文化、社区文化、双拥文化、婚姻家庭文化、殡葬文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民政宣传工作,发挥各级民政部门自有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广泛应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主题宣传、政策解读和典型培育。加强调查研究,提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服务现代民政建设水平。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突发舆情应对工作。依法做好保密工作。加强重点统计数据核查修订,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十一)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切实加强民政部门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严格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好民主集中制等党的组织制度。健全管党治党长效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钱管权管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着力加强民政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强化党的领导,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巡察和监督力度,促进直属单位规范发展。着力加强对民政主管社会组织思想工作、党的建设、财务、人事、活动开展、对外交往等事项的管理。着力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和场所安全管理,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进一步改进作风,加强民政窗口单位行风建设,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改革,化解信访矛盾,维护民政为民、民政爱民良好形象。 三、部门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1.省民政厅内设有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优抚局、安置处、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规划财务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监察室等18个部门。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2017年我厅收支预算编制主要依据:一是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2017年民政重点工作任务;二是《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三是2017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我厅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级2017年部门预算和2017-2019年财政规划的通知》(苏财预﹝2016﹞53号)要求,完整编制收入预算,突出保障重点民生项目,按照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压减“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结合2017年工作重点,优化专项资金整合,细化预算编制。 第二部分 2017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表 纳入江苏省民政厅2017年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包括省民政厅本级及12家直属事业单位。2017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的批复》(苏财预﹝2017﹞19号)填列。 省民政厅2017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计均为34689.78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预算总计各减少8843.69万元,减少20.3%。主要是因为2017年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纳入非部门财政预算。其中: (一)收入预算总计34689.7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25307.58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24307.5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931.88万元,增长13.72%。主要原因是工资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员工资增加。 (2)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100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4760万元,只要是因为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大部分调整纳入非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实际较2016年增加3264万元。 2.其他资金收入预算总计9382.2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184.43万元,增长51.38%。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事业收入预算及经营收入预算增加。 (二)支出预算总计34689.78万元。包括: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300.96万元,主要用于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机关正常运行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133.42万元,增长15.8%。主要增长原因为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增加。 2.住房保障支出2988.82万元,主要为我厅按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2个项级支出科目。与上年相比增加1382.89万元,增长86.11%。主要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调整。 3.其他支出14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为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用于全省贫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400万元为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支出。 此外,基本支出预算数为20372.1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3601.2万元,增长21.47%。主要为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政策性增长。 项目支出预算数为14212.5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2444.89万元,减少46.68%。主要因为政府性基金预算为单独预算,2017年政府性基金资助的大部分公益项目纳入了非部分预算。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预算数为105万元。维持上年不变。 二、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本年收入预算合计34689.78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4307.58万元,占70.07%; 政府性预算收入1000万元,占2.88%; 其他资金9382.2万元,占27.05%。 图1:收入预算图
三、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安排数与《民政厅部门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数一致。 省民政厅本年支出预算34689.78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20372.19万元,占58.73%; 项目支出14212.59万元,占40.97%; 单位预留机动经费105万元,占0.30%。 图2:支出预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均为25307.58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1828.12万元,减少31.85%。主要原因是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大部分项目纳入非部门预算。 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省民政厅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支出25307.5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72.95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1828.12 万元,减少31.85%。主要原因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大部分项目资金纳入非部门预算。 其中: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2573.2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36.37万元,减少26.68%,主要是2017年将行政运行中的项目支出经费调整至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1851.4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574.1万元,增长567.51%,主要原因是优化专项资金整合,项目资金合并,减少项目数量;机关服务(项)支出105.32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0.3万元,减少0.28%,主要为民政信息中心人员工资变化;拥军优属(项)支出310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老龄事务(项)支出230万元,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50万元,减少39.47%,主要原因是优化专项资金整合,减少的资金合并到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351.6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273.89万元,增长118.2%,主要原因是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将其他管理类专项均合并至此专项以及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人员变化工资增加。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1320.29万元,为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24.45万元,增长10.41%。主要为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 3.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100万元,为项目支出,较上年增加40万元,增长66.67%,主要用于发放全省烈士抚恤金;伤残抚恤(项)支出30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支出28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6778.85万元,较上年增加554.02万元,增长8.9%,主要原因为省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及省荣军医院人员工资增加。 4.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支出207.68万元,为基本支出,维持上年不变。 5.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1074.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4.58万元,项目支出3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项目支出30万元,主要为民康医院医疗设备购置。 6.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60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为项目支出。 7.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831.93万元,较上年增加249.49万元,增长42.84%,主要为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人员变化及物业管理费增加。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036.6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13.85万元,增长66.44%,主要因人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提租补贴(项)支出1565.86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28.75万元,增长112.43%,主要因为住房补贴计提比例调整。 (三)其他支出(类) 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由省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的全省贫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其他支出(类)资金与上年相比减少16600万元,减少94.32%,主要原因是2017年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纳入非部门财政预算。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3609.9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2249.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99.81万元,津贴补贴1444.82万元,奖金50.6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45.38万元,绩效工资1102.58万元,离休费578.95万元,退休费3837.45万元,医疗费186万元,奖励金1.57万元,住房公积金1036.69万元,提租补贴1565.86万元。 (二)公用经费1360.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6.1万元,水费44万元,电费215.7万元,邮电费11.1万元,差旅费173.04万元,维修(护)费91.9万元,会议费0.3万元,公务接待费9.2万元,专用材料费8万元,工会经费99.8万元,福利费13.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2.6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79.2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55.8万元。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100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6600万元,减少94.32%,减少主要原因是2017年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纳入非部门财政预算。 其中,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1000万元,主要是用于由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的全省贫困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4307.5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931.88万元,增长13.72%。主要原因是工资政策性调整,人员工资增加。 其中: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1.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2573.24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936.37万元,减少26.68%,主要是2017年将行政运行中的项目支出经费调整至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1851.4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574.1万元,增长567.51%,主要原因是优化专项资金整合,项目资金合并,减少项目数量;机关服务(项)支出105.32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0.3万元,减少0.28%,主要为民政信息中心人员工资变化;拥军优属(项)支出310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老龄事务(项)支出230万元,项目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150万元,减少39.47%,主要原因是优化专项资金整合,减少的资金合并到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351.6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273.89万元,增长118.2%,主要原因是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将其他管理类专项均合并至此专项以及福利生产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人员变化工资增加。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1320.29万元,为基本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24.45万元,增长10.41%。主要为离退休人员工资增加。 3.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100万元,为项目支出,较上年增加40万元,增长66.67%,主要用于发放全省烈士抚恤金;伤残抚恤(项)支出30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支出280万元,为项目支出,维持上年不变;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6778.85万元,较上年增加554.02万元,增长8.9%,主要因为省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及省荣军医院人员工资增加。 4.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支出207.68万元,为基本支出,维持上年不变。 5.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1074.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4.58万元,项目支出3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项目支出30万元,主要为民康医院医疗设备购置。 6.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60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为项目支出。 7.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831.93万元,较上年增加249.49万元,增长42.84%,主要为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人员变化及物业管理费增加。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036.6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13.85万元,增长66.44%,主要因人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提租补贴(项)支出1565.86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28.75万元,增长112.43%,主要因为住房补贴计提比例调整。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13609.99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2249.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199.81万元,津贴补贴1444.82万元,奖金50.6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45.38万元,绩效工资1102.58万元,离休费578.95万元,退休费3837.45万元,医疗费186万元,奖励金1.57万元,住房公积金1036.69万元,提租补贴1565.86万元。 (二)公用经费1360.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6.1万元,水费44万元,电费215.7万元,邮电费11.1万元,差旅费173.04万元,维修(护)费91.9万元,会议费0.3万元,公务接待费9.2万元,专用材料费8万元,工会经费99.8万元,福利费13.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2.6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79.2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55.8万元。 十、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省民政厅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5548.75万元,比2016年增加4136.97万元,增长293.03%。主要原因是根据要求统一调整机关运行经费统计口径,2017年将项目支出中的一般行政消耗性支出也作为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情况说明。 2017年,省民政厅将继续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只减不增的要求,“三公”经费预算较2016年压缩4.66%。 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2.7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2.62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9.89%;公务接待费83.4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7.38%。具体情况如下 : 1. 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支出4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支出52.62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事业单位车辆减少。 3. 公务接待费预算支出83.4万元,本年数小于上年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按照厉行节约相关规定,继续压缩公务接待支出。 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预算支出292.24万元,维持上年不变,2017年将继续严格执行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按规定列支召开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省民政厅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预算支出161.60万元,维持上年不变,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二、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四、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六、项目支出:包括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项目、省直发展项目支出安排数等。 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八、“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户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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