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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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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省民政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所需提供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工作报告》(样本见附件1);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审计报告》(范本见附件2);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 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年度检查时间和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以下流程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检信息 参检单位登录“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 (二)及时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件 各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待系统提示“已受理”后,通过网上填报系统下载、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经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相关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扫描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大小不超过15M),于2019年6月30日前上传至“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登录系统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2018年度年检年报信息”页面,跳转至最后一页,在“年检年报扫描件保存”模块上传PDF文件,文件名称统一设为:单位名称+2018年度工作报告)。 (三)依法组织审查 省民政厅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信息填报不完整、不规范的,将责成进行补充或修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将责成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同时,我厅将根据《江苏省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按比例抽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抽查情况将作为被抽查单位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 (四)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省民政厅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年检结论,并将于2019年下半年分批在“江苏民政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公告发布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公告后1个月内,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四、年度检查标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 五、工作要求 (一)自觉主动接受年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主动督促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其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相关信息将导入全省社会组织信用数据库,供社会查询,供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 (二)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参检对象应告知审计单位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审计报告》(见附件2)出具。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现职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取酬情况,须如实披露,不得隐瞒。涉及财务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净资产不足等情况应在审计意见强调事项段中作具体说明。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相关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不得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结合此次年检对相关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立行立改。对存在问题不主动整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采取责令整改、专项抽查、行政处罚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以及向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移交线索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六、相关事项 (一)年检结论证明以网站公告及证书印鉴为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需留存年检纸质材料的,可以在加盖年检印鉴时自行准备文本。 (二)年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王竹鸿(省民政厅408室),电话025-83590610。 附件: 2.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模板.doc (此件为主动公开) 江苏省民政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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