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属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09 20:22   来源:社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省属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省属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省属基金会2016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的对象

    (一)年度报告的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为或者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二)年度检查的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但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二、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会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报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报年检信息

    登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在首页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年检年报信息页面” 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样本见附件1),并上传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工作报告摘要以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相关附件的扫描件。(将每个附件分别扫描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有多页的要合并在一个PDF文件内,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M。且须为原件全文扫描,复印件扫描件及缺页件一律退回)。

    (二)按时报送材料

    1.《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系统提示“已受理”),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基金会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无初审环节)。

    基金会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基金会自行承担。

    2.《基金会2016年度审计报告》(范本见附件2 );

    3.《基金会2016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范本见附件3);

    4.《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摘要》(附件4、5);根据基金会性质(公募、非公募)区分填写,财务数据应与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中的数据一致。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加盖基金会公章)。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应先行换证(换证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民政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25-83666116)。

    其中,参加年度报告的基金会仅需提供1、5项材料;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需提供1-5项材料。2016年新设立的基金会只需提供2016年12月份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无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此外,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基金会业务活动自查工作的通知》(苏社管〔2017〕5号)要求,经自查无问题的基金会,在报送年检年报相关材料时,还需同时报送自查报告(样本见附件6)。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410室,邮编:210003。

    (三)依法组织审查、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年度报告的省属基金会,省民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在“江苏民政网”全文公布《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将依法处罚。

    参加年度检查的省属基金会,省民政厅依法对基金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信息填报不完整、不规范的,将责成基金会进行补充或修改;发现材料信息内容存在违规问题的,将责成基金会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发现审计报告中存在重大财务问题的,将对其开展专项财务审计。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将《基金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江苏民政网”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将依法处罚。

   (四)发布结论公告(适用于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

    民政厅在依法对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确定其2016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将于2017年下半年分批在“江苏民政网”公告。公告发布后,请年检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基金会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加盖年检印鉴,并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基金会年度检查标准

    (一)基金会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4.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5.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6.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额度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

    7.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8.基金会净资产低于法定的原始基金数额的;

    9.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10.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1.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4.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四、注意事项

    (一)重大义务提醒。依法参加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是基金会的法定义务,各省属基金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履行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参检义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按期报送相关材料。对参加年度报告的基金会,未依法报送相关材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行处理。对应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未依法报送年检材料的,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视同年检不合格,并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年度报告情况或年检情况将直接与基金会的慈善组织认定、公募资格认定、税前扣除资格以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挂钩,利益影响重大。同时,按照社会组织信用管理规定,年度报告和年检有关信息将适时导入全省社会组织信用数据库,供社会查询,供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

    (二)严格规范审计。各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规范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正确提供材料。2016年度报告和年检纸质材料仅需提供1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不再返还。其中,对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其年检结论以“江苏民政”网站公告及证书印鉴为准;基金会及业务主管单位需留存的,可以在加盖年检印鉴时自行准备副本。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严磊,联系电话:025-83590628;省属基金会交流群QQ:156770091。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
龚茂杰 025-83590439。

江苏省民政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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