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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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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实施全省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年度检查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检信息 登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 ,在首页点击“年检年报”模块,进入“填写年检年报信息页面”, 填写年度工作报告(样本见附件1),并上传2016年度审计报告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等相关附件的扫描件(将每个附件分别扫描制作成一个完整的PDF文件,有多页的要合并在一个PDF文件内,单个文件不超过10M。且须为原件全文扫描,复印件扫描件及缺页件一律退回)。 为顺应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要求,民政部今年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做了较大变动,我省网上填报信息系统正在抓紧升级。各社会团体可根据《通知》提供的2016年度工作报告(样本)要求先行开展相关线下准备,待系统升级完毕后再在网上填报年检信息,具体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按时报送纸质材料 1.《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系统提示“已受理”),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A4大小,正反两面打印),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脱钩后的社会团体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从网上填报系统中直接打印。网上年检提交未成功的,省民政厅不受理纸质材料。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均须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范本见附件2)。 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2016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5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含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登记证书已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正反面均复印,加盖社会团体公章;未办理新证的社会团体请先行换证(换证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民政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25-83666116)。我厅可以根据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社会团体将上述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省民政厅(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四楼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编:210003)。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和标准 省民政厅依法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社会团体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检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16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16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上年度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从轻处理。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不合格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论公告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将于2017年下半年分批在“江苏民政网”公告。公告发布后,社会团体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各社会团体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团体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团体信用记录。 (二)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省民政厅将在2016年度年检中着重检查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社会团体收费和分支机构设立等事项。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把好关,出具初审意见。社会团体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应立行立改,并有扎实可见的整改措施;对不主动整改的社会团体,将采取公开曝光、专项审计、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主动调减会费、减轻企业负担的社会团体,在推荐先进典型、总结工作经验中优先考虑。凡是不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要停止,凡借评比达标表彰乱收费、乱拉赞助的,一律要自行整改。严格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对严重超业务和宗旨设立分支机构的,将视情予以严肃处理。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和名称不规范、分支机构过多过滥的社会团体要尽快自行整改,优化整合。 (三)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规范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为规范审计报告样式,参检对象应告知审计单位参照《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报告(范本)》(附件2)出具。 (四)本次年检纸质材料仅需提供1份,由省民政厅存档,不再返还,年检结论证明以网站公告及证书印鉴为准;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需留存的,可以在加盖年检印鉴时自行准备副本。 六、年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罗新文,电话:025-83590531; 刘北辰,电话:025-83590612; 贾宗水,电话:025-83590660; 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龚茂杰 025-83590439 全省性社会团体交流群 QQ:220943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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