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晨报】困难老年人补贴怎么领?尊老金怎么发?江苏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说清楚了
发布日期: 2020-09-15 09:54   来源:南京晨报    浏览次数:    字号:【


9月14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近日,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发布《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

系统梳理政策,建立三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

该目录对全省现行各类养老服务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共包含困难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福利、老年人优待等三大类13个服务项目,涉及特殊困难重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尊老金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老年教育、户口迁移等内容,并明确了服务项目的对象、内容及标准、政策依据和责任单位。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以本地养老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于2020年底前制定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发布制度,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最新通知,各地要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目录之内事项以政府支出为主,目录之外事项以个人和家庭支出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设区市、县(市、区)两级目录应涵盖省级目录事项,并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

通知还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目录事项。强化对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行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制度,确保目录事项落实到位。积极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三大类13个服务项目,具体包含这些内容

《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共有三大类13个服务项目,具体是哪些呢?

第一、困难老人保障。

1、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年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2、对特殊困难重点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服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

3、对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要求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第二、老年人福利。

1、尊老金:面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至99周岁老年人的尊老金发放标准,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确定。

2、健康管理服务:面向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

3、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面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于长期驻外及因病经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就医的老年人就医时按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

4、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面向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5、老年教育。面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积极扶持老年教育事业,扩大老年教育供给,鼓励在乡镇(街道)单独举办或依托县(市、区)老年大学,设置老年大学或教学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愿望和受教育权益。

第三、老年人优待。

1、进入文化旅游设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旅游景点。

2、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3、户口迁移:面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4、公证服务:面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5、法律诉讼服务:面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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