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0-00287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0-09-28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规〔2020〕4号 | 主 题 词 |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 ||
时 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0-00287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0-09-28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
文 号 | 苏民规〔2020〕4号 |
主 题 词 |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
时 效 | 有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规,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苏民基〔2016〕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9月28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选举准备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条 选举前,应采取有效途径摸清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状况,重点了解上届选举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现状、干部群众思想动态。
(一)县(市、区)、乡镇调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
1.辖区内各村人口、户数、外出村民数、村民小组数、现有村民小组组长数、村民代表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数等;
2.基层干部群众对选举工作的思想动态,上届选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信访问题;
3.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的主要政绩、存在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4.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届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的情况,特别是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影响选举的情况;
5.研判本届选举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策略,并制定应对预案。
(二)村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村民的思想动态,干群关系及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评议情况;
2.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选聘的驻村大学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返乡干部职工等要求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3.了解户籍变动、村民外出务工、非本村户籍人员等情况,掌握本次选举中可以参加投票的村民数;
4.分析本村选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对策,及时向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汇报。
第三条 县(市、区)、乡镇、村应根据上级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一)县(市、区)工作方案,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提出选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通知),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定后,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意见(通知)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选举时间要求等。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意见(通知),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报县(市、区)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
(三)村按照县(市、区)、乡镇的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参加。一般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完成。审计内容包括: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群众反映强烈或审计中发现有较大问题的村,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力量重点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应以村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
第五条 选举前,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村组织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作出结论并在村务公开栏和各村民小组公示,为选举提供依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组织选举工作培训。设区市负责县(市、区)及重点乡镇,县(市、区)负责乡镇,乡镇负责村,村负责选举工作骨干等。具体培训内容包括:
1.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
2.选举工作方案制定和要求;
3.选举的基本程序和操作方法;
4.选举报告单填报,唱计票、监票、选举统计方法等;
5.对选举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6.选举资料的收集、归档方法等。
对县乡两级以上选举工作人员,主要采取集中办培训班的形式培训;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一般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换届选举期间,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业务指导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政策文件等;
(二)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情况调查;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四)培训县、乡镇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及从事换届选举工作的人员;
(五)组织开展选举试点工作;
(六)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重要问题;
(七)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八)总结和组织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如:汇总上报选举有关数据、总结报告、资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等)。
第九条 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由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村民依法参加选举,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部署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情调查,制定相关工作预案;
(四)组织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成员和村书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工作培训;
(五)确定选举日,规范选举文书、选票样式、委托票等;
(六)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工作;
(七)提出候选人建议,组织对候选人资格联审;
(八)受理村民举报、来信来访,纠正、查处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
(九)督促、指导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组织检查验收,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总结上报选举工作;
(十一)承担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共七、九、十一人组成,村民小组较多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适当增加,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按额定数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具体推选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主任由其成员推选产生。成员名单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并公布。
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没有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党组织负责人或委员推选担任村选举委员会主任。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自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市、区)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批准后,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遵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拟定村具体选举办法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和村民委员会工作需要,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声望、文化程度、能力水平、年龄等方面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明确不得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宣传工作:
(一)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政策;
(二)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实施方案;
(三)本村具体选举办法和选举工作方案;
(四)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五)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发动:
(一)广播、信息平台、短信、微信等;
(二)宣传栏、宣传画、宣传单、宣传车等;
(三)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咨询电话等;
(四)标语、横幅等;
(五)地方戏、快板等其他形式。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选民的年龄计算从出生日到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实际居住或者工作在本村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人员;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人员;
(四)经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且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示至选举日前三天仍未联系的人员。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居住工作村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外出务工等人员无法及时返回登记的,可以采用QQ、微信、短信、书信等有依据可查的方式报名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印制选民名册,对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造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
选民名单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提出,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选民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五章 候选人提名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选民为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名额。
第二十六条 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程序。县(市、区)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资格条件和审查程序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将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结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反馈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审查未通过的人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按程序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出现缺额的,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重新报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等额提名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候选人名单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确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并公布提名形式、提名起止时间和场所;
(二)布置提名场所,设立验证发票处、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准备好投票箱等用品;
(三)发放提名票;
(四)在正式投票前开验票箱;
(五)选民填票并投入票箱,投票截止后当众开箱统计提名情况;
(六)当场宣布提名得票结果;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当张榜公布,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民没有提名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召开选民大会直接投票选举。
第三十条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个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确定其中一个职务的候选人参选。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提名候选人公示后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第三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在选举日前或选举大会上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
不采用选举大会投票的,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履职设想等,以展板形式向选民公告。
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或者进行竞职演说,应当实事求是,结合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第三十三条 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特定投票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应当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起止时间和地点向村民公布。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
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等可变更选举日,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变更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履行报告手续,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公布选民名单。变更选举日必须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三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也可以设立选举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投票站)分别投票,设立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
采取分会场(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但必须设立中心投票站。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投票站必须有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依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因老、弱、病、残等原因无法到现场投票的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设置流动票箱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第三十八条 办理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五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QQ、微信、电话(录音)、短信、书信等委托方式受理。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第三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如唱票人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等)。上述人员(代写员除外)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如实行选举大会形式,应当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或自荐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代写员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或乡镇中(小)学教师等人员中聘请,也可请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按照清楚易懂、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制作选票。可以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差额的原则印在一张选票上,也可以分别印在三张颜色不同的选票上。
选票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设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的指导下,按照选民数印制,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密封后严加保管。在选举日的选举大会或各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清点票数后分发选票。
第四十一条 按照实用大方原则制作票箱。票箱形状为长方体,颜色一般为红色,可分选举中心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两种。各种票箱的尺寸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制作票箱时,应考虑选举时密封、加锁、投票口不能过大以免遗失选票等因素。如设立流动票箱应考虑便于携带,不宜过大。
第四十二条 选举大会或投票站,应按照切实保密、简单实用、方便选民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可在秘密写票处写票。
第四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准备投票用品,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标志、工作人员证、选举结果报告单、放大的选票票样、票箱封条等物品。
第四十四条 投票场所布置应隆重简朴,并张贴候选人(自荐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起止时间等公告。
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选民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以保证投票选举有序、公正地进行。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第四十六条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
大会正式开始前,大会主持人应提醒选民带上选民证,并提醒被委托人带上书面委托证明,要求选举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工作。其会议程序为:
(一)宣布大会开始。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数,总数超过选民(含委托投票数)的一半,主持人即可向选民报告结果,宣布选举大会正式开始。主持人简要介绍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准备情况,讲明大会纪律,向选民宣读村选举办法,宣读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名单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宣读填写选票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验箱、验票。监票人将选举大会会场的票箱当众检查是否空箱;检查后,由监票人将票箱上锁并贴上封签。监票人面向选民当众拆开密封的选票袋,与大会计票人员一起清点盖有公章的选票张数,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告,主持人宣布当众清点的结果。主持人讲解选票的规定和具体的划写法,村民有不明白的可以提问,主持人进行解释。
如设立流动票箱,需当众验箱后封箱枷锁,并由主持人宣布派出流动票箱及跟踪监督等规定。
(三)发票、销票。每一发票点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验证发票,核对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与选民登记名册核对后,发放选票,并标注“选票已领”等标识。统计发出的选票,清点剩余选票,由监票人当众公布并剪角作废。
(四)写票、投票。选民自行填写选票或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完成写票后将选票折叠投入票箱。投票应当在工作人员监督下不受他人干扰。
第四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合理设置投票站。选举日前公布开放和关闭的时间。选举日当天,所设的投票站应在同一时间开放。中心投票会场、各投票站都应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
每一投票站应配备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应在正式投票前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回选票及投票用品,佩戴标志上岗,检查投票设施是否准备妥当。
选举日当天,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分别到各个投票站监督投票。投票结束后,各投票站应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日公开进行开箱唱票、计票。投票站只负责投票和监督工作,不得开箱计票。
采取投票站方式的,各投票站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当日公开进行开箱唱票、计票。
第四十八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四十九条 文盲或因身体状况无法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工作人员和其他人不得强行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第五十条 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职务选票(部分有效)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难以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清点选票必须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计票。
第五十一条 本次投票有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将选票投入票箱的超过登记选民半数;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发出的选票数少于或等于选民数。
第五十二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五十四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三十日内举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当选人数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可以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选举工作。
第五十五条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选票设计上不留空白格供村民另选他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委员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进行的另行选举,应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职位差额的要求,以得票多少排序确定候选人。
第五十六条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程序相同。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然终止,原委托人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另行选举的时间、地点、候选人名单、投票方式、选举结果应当进行公布。由过半数的参加选举的登记村民参加投票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八条 经确认选举有效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布的,需经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 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的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存档。
第七章 罢免、辞职、终止和补选
第六十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提出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启动罢免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两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
第六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被罢免、职务自行终止、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缺额的,应依法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补选适用于《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补选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补选村民委员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应派人指导。
采用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需征求本村全部户的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的,方可采用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补选。补选时,须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第六十五条 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由重新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一)补选准备。讨论确定补选方案,包括召开会议形式(村民会议还是代表会议)、具体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选举村民代表的登记方法等,并公告全体村民。
(二)选民登记。一般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时的登记原则、登记的村民数为基数,将时间延伸到补选投票日,凡达到18周岁、新迁入、符合登记条件的外来人员、恢复选举权等新增为登记村民,而将死亡、迁出、丧失选举权的村民减去,得出应参加补选投票的村民数。
(三)确定候选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提名,按得票顺序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无妇女的,至少应有一个职位只能提名妇女候选人。
(四)正式投票。应按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大会的程序和投票程序进行。
第八章 选举后续工作
第六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第六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选举工作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其内容包括: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村具体选举办法、选举工作方案以及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电子文件、照片、视频等有效形式保存。
第六十八条 选举结束后,县(市、区)、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领导)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一般先由乡镇组织人员对各村的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好补缺补漏工作。在此基础上,县(市、区)组织人员对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检查验收。省、设区市组织抽查。验收标准为:
(一)选举工作机构人员落实,计划方案切实可行,抽调人员到位;
(二)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选举工作,下发选举工作文件,培训选举骨干;
(三)宣传发动贯穿始终,针对性强,形式多样,效果好;
(四)选举程序依法进行,按时完成选举任务,参选率、完成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五)村民委员会下属工作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健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推选及时;
(六)各项制度健全完善;
(七)按时完成新老班子交接工作;
(八)资料归档规范齐全;
(九)有效处理选举中的问题。
检查验收一般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村民委员会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有乡镇、村进行普查。检查验收的具体办法主要是听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农户等。
县(市、区)、乡镇、村都应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逐级上报选举工作总结和有关经验材料、数据等。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情况,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等。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苏民基〔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