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江苏修订志愿服务条例,拟将每年3月5日设为“江苏省志愿者日”
发布日期: 2021-01-13 23:16   来源:现代快报    浏览次数:    字号:【


江苏志愿服务主体力量的不断壮大,对其管理体制、服务活动等方面需要法治细化保障。1 月 13 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会上对《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了多条规定。拟将每年 3 月 5 日设为"江苏省志愿者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向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并对一些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拟将每年 3 月 5 日设为"江苏省志愿者日"

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建阳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营造全社会尊重志愿者的氛围上,修订草案修改稿强化了对江苏志愿服务周的规定,突出志愿者主体,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每年 3 月 5 日为江苏省志愿者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引导更多、更专业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因此,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明确"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引导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注册成为志愿者,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成立专业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成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并新增"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一些地方存在注册志愿者数量虚高、个别志愿者"被注册"现象。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并新增条款明确,对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培育,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免费培训作出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孵化基地、志愿服务培训基地。

志愿服务组织要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

基层群众如何参与志愿服务?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一条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志愿服务组织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发布需求信息,或者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服务需求。同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联系,及时提供志愿服务需求信息。

此外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提供服务"。要求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预防和减少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纠纷。

志愿服务组织大多有个性化的组织标志。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也可以使用本组织的标志"。并进一步明确,"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鼓励成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参与支持志愿服务事业,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并明确,对于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志愿服务基金会等团体按照其章程给予帮扶。

志愿者的人身安全也要有保障。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款,规定"支持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行业组织等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明确奖励、优待要适度,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对志愿服务应当鼓励、支持,但奖励、优待也要适度,不能成为等价交换。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给予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优待、礼遇。""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待。"

此外,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筹集的经费可以用于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开支。对具体奖项、称号的列举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增加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与上位法相衔接。并分别对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违背自然人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