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登记有哪些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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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做好婚姻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民事〔2020〕21号),就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安排。婚姻登记流程有哪些调整?将会有什么影响?一起了解一下!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旧版婚姻登记证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地要做好新旧婚姻登记证更换工作,旧版婚姻登记证必须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集中销毁,不得交由个人随意保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届满之日可受理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自冷静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无须提交离婚协议书,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即可。 在申请阶段,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携带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告知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增加离婚协议书存档专用章。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应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 ××××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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