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10- 15 16: 18 来源: 厅社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为指导各地做好统一登记工作,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多个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工作的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登记审查

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是民政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不再登记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坚持双重管理,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要正确把握关于从严审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精神,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在登记时明确前置审批机关同时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登记。要加强对举办者资格的审查,在可行性报告中要求详细介绍举办者的具体情况,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要求,对举办者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对举办者是企业的,可联合有关部门审查其资产负债情况、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等情况。可行性报告应由所有举办者签字盖章。要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承接原营利性机构主体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二、履行告知义务,合理引导预期

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与教育部门相互配合,要求举办者签收事先告知书(见附件2)、出资人填写捐资承诺书(见附件3),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对于在《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举办者、出资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重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非营利属性,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推动其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厘清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动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联动协调,在校外培训机构成立登记、章程核准、检查评估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要与教育等部门共同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批情况的摸底排查,对未经审批的责令停止活动,对违规运作、拒不整改的及时予以查处。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抽查审计、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严格杜绝校外培训机构出现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侵占私分法人财产等情形,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

各地要抓紧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台账,定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见附件4)。

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冷柯辰,联系电话025-83666116;

储涵秋,联系电话025-83590642。


附件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PDF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docx

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docx

附件4: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doc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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