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指导(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尊老金、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发布日期: 2021- 11- 12 09: 36 来源: 厅规财处 浏览次数: 字号:【

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指导

(临时救助)


一、申报

(一)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因灾、因祸、因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方法、途径: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建议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重新公示。

三、确认

(一)确认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确认内容、时限: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在其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

四、发放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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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申报

(一)补贴目的。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二)申报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

(三)申报主体。残疾人本人。对因身体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四)申报方法。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门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途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一门受理窗口。

注:自2021年4月22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初审

(一)初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残疾等级资格审核。

三、审核

(一)审核部门。县级残联。

(二)审核要求。县级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对应的办理时限内将申请退回上一环节,并反馈退回原因。

四、审定

(一)审定部门。县级民政部门。

(二)审定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在综合上述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对应的办理时限内将申请退回上一环节,并反馈退回原因。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对需核定残疾人本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的,推动实行告知承诺制和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

注: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工作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审核、审定。

五、发放

(一)发放方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防止和杜绝冒领、克扣现象。

(二)发放时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新申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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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


一、申报

(一)对象资格。具有我省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条件。具有我省户籍。

(三)申报主体。个人。

(四)申报方法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申请表》一式3份。

2.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

3.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尊老金发放工作按照村(居)委会核实个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

1.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审批

(一)审批部门。县级民政部门。

(二)审批内容。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批。

(三)时限。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发放

(一)发放方式。尊老金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

(二)时间

尊老金按月发放。

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回访,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尊老金领取情况,填写回访记录;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前书面上报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公示。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尊老金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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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


一、申报

(一)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方法、途径。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三、确认

(一)确认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确认内容、时限。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发放

分散供养对象生活救助供养资金按月或按季度并于季度首月打卡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救助供养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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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报

(一)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家庭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法、途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办理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规定的网络渠道提交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步审核意见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确认

(一)确认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确认内容、时限。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

(三)公示。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村、社区等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

  四、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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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申报

(一)对象资格。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二)条件。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 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三)申报主体。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

(四)申报方法

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相应提交《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或儿童集体户口,孤儿外困境儿童《代养协议》等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途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窗口。

二、审核

(一)审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评议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审批

(一)审批部门。县级民政部门。

(二)审批内容。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由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

(三)时限。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

四、发放

(一)发放方式。

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或镇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二)时间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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