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来源:厅养老处    发布日期:2021-12-12浏览次数: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重大而迫切的任务。为此,毛主席以很大的精力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保证,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法律保证。《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确定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明确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组织形式和行为方式。

《宪法》还确立了国家体制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里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

《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根本大法上确立中国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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