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网】江苏:有这11种情形 取消收养资格!
发布日期: 2021-03-24 21:35   来源:荔枝网    浏览次数:    字号:【


3月24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最新版的《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出台并施行。

《评估标准》共设十一类32个大项88个小项,包括收养动机和培训、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稳定及同住家庭成员支持、抚养能力、亲邻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和加分项等内容;设计分值110分,75分为合格。

江苏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时指出,《评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精神制定,对评估项目、评估内容、问题设置、打分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指标体系更为全面科学,评估打分更具可操作性,是江苏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具体举措,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评估标准》坚持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从未成年人的视角出发,紧紧围绕保障好、维护好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参与权和发展权等核心要素,对收养人或家庭全面开展收养能力评估,为孩子寻找最合适的收养人或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

【科学设置收养人年龄指标 不提倡58周岁以上收养】

《评估标准》科学设计了收养人年龄限制指标,以被收养人成年的年龄为标准,按照江苏省2019年度平均预期寿命测算,如果收养人年龄偏大,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稳定生活、学习带来不确定影响。为此,对于30-45周岁的收养人,加4分;46-58周岁的收养人加分2分,对超过年龄58周岁的收养人,不作提倡,设置了扣分项目,扣10分。

《评估标准》还强调了收养人或家庭必须接受送养人或登记机关定期跟踪回访安排。其目的在于使各级登记机关代表国家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让送养人和登记机关及时掌握了解被收养人的生活、学习等情况,把被收养人权益受侵害的风险降到最低。

《评估标准》注重收养人或家庭道德品行的要求,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收养人必须吻合时代精神要求,必须品行端正和遵守公序良俗。强化了收养人履行监护责任的经验、知识和陪伴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希望监护人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时间、能力陪伴孩子,保证孩子成长需要。

记者注意到,新标准增设了被收养人融合期的指标,一方面考虑了收养家庭同居住成员的认同感、接受度,另一方面从被收养人需求出发,考虑了被收养人的融入接受、环境适应等情况,是双向选择的有效救济途径,体现了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权益的保护。

【这11种情形 取消收养资格】

此外,《评估标准》设计了取消收养资格的11种情形,从严规范收养人的行为习惯,一切言行举止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评估标准》明确规定,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等情形的,立即终止收养评估,由属地民政局作出取消收养资格决定。

业内人士指出,《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保证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无论是被收养人,还是收养家庭中同居住的未成年人,在《评估标准》中都设定了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内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他们权益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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