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1-00042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慈善社工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1-05-18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民慈社〔2021〕13号 | 主 题 词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衔接事项 |
内容概述 |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 ||
时 效 |
索 引 号 | 014000802/2021-00042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慈善社工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民政厅 |
发文日期 | 2021-05-18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
文 号 | 苏民慈社〔2021〕13号 |
主 题 词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衔接事项 |
内容概述 | 关于做好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
时 效 |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全省各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020年27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1年3号公告”),现就做好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江苏省内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符合2020年2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
二、确认程序
(一)申报准备
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20年27号公告、2021年3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前的申报准备。除每年按时参加年检年报工作外,还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包括税种认定)、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确保达到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
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办理
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申请表格及审计(鉴证)报告参阅苏财税〔2018〕20号文件附件)。
为落实好2020年27号公告和2021年3号公告,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今年拟分两批次开展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第一批次认定工作按照苏财税〔2018〕20号文件要求正常开展,第二批次申请资料报送省税务局的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根据省级申报截止时间合理组织好辖区内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认定工作,并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做好本级非营利组织认定工作。
2.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事项办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的要求,按工作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度有序分次开展辖区内登记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事宜,及时通知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今年为落实好2020年27号公告和2021年3号公告,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参评实际需求,可适当增加评估批次。
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登记的民政部门通知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时间及要求,提交等级评估申报材料。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参加年检年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事项。
(二)地方初核
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发动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复核建议名单,填写《江苏省2020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初审情况表》,由设区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按省民政厅要求报送。
(三)复核确认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江苏省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并予以公告。
三、确认条件
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
(二)每年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首次申请确认的应报送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各级民政部门应将此要求纳入年度年检年报工作中同期部署(时间要求与年检年报同期)。社会组织正常参加年度年检年报工作的,符合此项条件。
(三)2018年度、2019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的归集范围和比例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
(四)本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确认年度及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据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严重失信名录进行确认。
(六)本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条件做如下要求:
1.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时效终止月或起始月在当年度的,视为当年度有效。
2. 2019年以来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暂不考虑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
(七)新设立或新认定慈善组织确认时只需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五项条件。新设立慈善组织是指2020年度内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新认定慈善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2020年度内经申请被民政部门认定的慈善组织。
四、资格管理
经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取得的税前扣除资格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2020年第27号公告及2021年第3号公告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通过重大慈善活动备案审核、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发现存在不符合确认条件或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和佐证材料报省民政厅,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按照部门分工,认真组织、按时上报,确保确认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各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8日
(此件为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