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起草的背景
江苏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和老年人口较多的省份,老年群体呈现高基数、高增速、高寿龄、多需求的特点。“十四五”时期是江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窗口期”,保障广大老年人享有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所在。事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据统计,全省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半失能老年人总数累计133万,根据相关服务标准,专业化老年照护人员缺口近27 万名,同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还存在队伍年龄偏大、人员素质不高、技能水平不专业等问题。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三个部分共18条。一是明确基本原则。提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4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梯度,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创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门槛,加快建设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努力推动养老服务人员规模与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到2021年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制度全面建立,全省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万名。到“十四五”末,全省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达到10所以上,毕业生超过3000人;从事各类养老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5万名,其中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力争不少于10万名。三是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制度。通过推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全人才流动促进机制、评价监督机制、激励褒扬机制、创新养老机构医护人员支持政策、推广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能力。同时强化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落实养老护理员政策待遇,深化养老服务领域产教融合。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教育支持和待遇保障。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中央部署,聚焦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要求新举措,重点突出制度建设、措施保障,切实解决养老服务人才缺口问题。《意见》力求充分体现主要精神,强化制度建设,针对性地提出推进措施:
一是突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制度建设。对在岗养老护理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按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实施,学分成绩可作为养老机构招聘人员的重要考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022年底前各设区市均要建成2-3所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原则上所有与养老护理员关联的政策待遇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依据。落实获得登记证书的护理员获得一次性岗位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及相关荣誉称号、职级晋升等。
二是创新养医养康养人才和社工队伍建设。鼓励引导护理学等相关医疗专业毕业生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一步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发展。鼓励医务人员、退休医生和护士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工作,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养老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优先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学历及学位教育。探索依托大型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实训基地,强化人才储备。
三是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能力。鼓励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发挥行业优势,与本科院校开展合作,共建养老服务学院和涉老专业。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与相关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教学,定向委托培养高层次养老服务管理人才。探索在全省范围建立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在职业经理人与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之间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在养老服务类国有企业中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