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按什么流程进行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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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因长时间不开展活动,会员或者理事会成员大量流失导致社会组织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的,双重管理的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参会人员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不履职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社会组织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出具清算报告。在清算期内,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工作完成后,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捐赠剩余财产。 (4)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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