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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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要求,我省已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要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社会团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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