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范围是哪些? |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明确了“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凡是符合条件并纳入改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与行政机关脱钩。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都要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实施脱钩。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规定,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1)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 (2)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 (3)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