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有什么注意事项? | ||
|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3)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4)变更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