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3)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根本性变化,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4)自行解散、分立、合并;
(5)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证书的;
(6)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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